浅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管理
作者:郎兆银 部蓉 发布于:2014-12-30 16: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一、招标文件编制管理现状及分析
众所周知,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设置资格审查、制定招标文件等诸多权力,却没有对等、细化地做出其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义务的条款。这就导致了一些招标人权力过大,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违反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应公开招标的降低为邀请招标,将应邀请招标的规避为直接发包;故意缩小招标公告发布范围、缩短投标时间、控制标段大小;随意设置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限制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甚至私下操作、明招暗定,不依法履行招标成果,强迫中标人降低报价,签订"阴阳合同",指定分包等。
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一是地方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往往采用事中监督,忽略了编制招标文件前期工作、各方落实招标成果、履行合同、责任追究等事前、事后监督;二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尚不完善,缺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实际运作中缺乏独立性。甚至有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经营突出,受控与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评标标准、评标专家上做足文章,帮助其钻法律空子和逃避监督以达到明招暗定;三是招标信息不对称,更多的投标人无法真正享有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话语权,甚至直接放弃投标机会;四是对编制招标文件的论证专家管理仍然存在漏洞,人为操作的可能性时有存在。
二、招标文件编制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构建行之有效的招标文件编制管理体系
1、完善招标文件编制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有关配套规章制度,权衡各方在招标活动中的平等地位。明确招标前期程序,招标范围和标准,完善资格审查设置、评标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等。强制各方落实招标成果、履行合同、责任追究等法律责任条款,增强约束性。
2、整合理顺招投标监管机构,加大执法力度。 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各行业招投标主管部门整合成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管、考核各项招投标工作。向社会公开招投标质疑、投诉渠道,确保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利害关系人均能充分参与到招投标活动的每一个公开环节中,真正享有对招标文件的话语权。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大考核和处罚力度,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3、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通过组织学习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包括代理机构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内)的政策素质和职业道德规范,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评标专家库,严把准入资格,实时进行考核,实现动态管理淘汰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4、评标办法程序化、客观化。制定通用的招标文件范本,加快招投标电子政务建设,增大商务标比重,减少技术标人为打分因素,使投标报价成为决定能否中标的主要因素。自发布招标文件开始,评标办法的详细内容予以公开载明,实现投标各方根据评标办法及公开唱标结果就可以判断中标情况。
5、构建诚信体系管理平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均应纳入诚信体系考核。加大各方因违反诚信原则所需付出的受罚代价,对信誉良好的投标人予以加分,定期将信誉较差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清理淘汰。推进诚信体系管理平台异地联网,无论何时、何地均可以对当事人的信誉进行详细查询,从源头上规范、促使各方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各项规定。(作者单位:滨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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