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戴民辉:集采机构应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作者:戴民辉 发布于:2015-01-07 11:1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中,各地应强化法治思维,坚持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构建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关系。

  很显然,从顶层设计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应定位为一个信息集中发布、招标采购交易环节见证的平台,主要是承担组织和服务的职能,因而既不具有行政监管职能,也不是实体操作机构。

  从全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情况看,普遍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以此为依托,或实行"物理整合",将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在内的各部门招标机构纳入中心统一交易;或实行"化学整合",将集中采购机构及各部门招标机构的人财物并入中心管理;更有甚者,将各部门监管职能划归中心负责,形成了新的管采不分。

  诚然,我们正处于一个改革的年代,改革当中应当鼓励先行先试,但改革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据《政府采购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挥着规范资金支出、节约财政资金、促进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作用。因此,在公共资源交易整合中,要强化法治思维,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避免因整合不当造成资源浪费,操作效率、专业能力下降,服务水平下滑等问题。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化学整合"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必须保持集中采购独立法人地位,并确保财政部门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客观分析,集中采购机构经过十多年的风雨兼程和建设发展,已经打造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专业化队伍。同时,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日臻完善,采购行为日趋规范,在政府采购全部运作过程中形成了健全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阳光采购品牌日益擦亮。从总体上看,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行业跨度大、业务水准高,是其他招投标行业所难以比拟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许多科学制度和成熟经验可以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供重要借鉴。有为才有地位,集中采购机构要不断传递正能量,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主导作用。(作者: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戴民辉)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