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应实行生命周期全程管理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5-01-12 15:3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12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等,会议强调"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明确了从提出需求、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措施,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地遴选和组成评审委员会"等事项,笔者感受颇多。世间万事万物如同弈棋,胜利者往往是通过精心布局、合理攻防、抢占先机和识破诡计等措施才能取胜。"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从古至今,高楼万丈平地起,栽什么树苗结什么果,撒什么种子开什么花,世间从来就没有无因之果。政府采购也摆脱不了这一亘古不变的生命周期。在天地之间,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延伸开来解释,每个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出台,如果离开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评审过程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想必是"镜中月、水中花",可以说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次国务院会议无疑揭示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各种客观事物的阶段性变化及其规律。

  采购预算是前提

  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内容)、采购资金来源、数量、型号、单价、项目实施时间等。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军事斗争中,如果没有有效的后勤保障,要想打赢一场战役是万万不能的,政府采购如果没有资金作为保障,就会没法支付给供应商合同价款,供应商也就不可能向采购人提供中标标的物。采购预算通常又是和采购需求相联系,没有采购需求作基础,采购预算的申请是"言之无物",得不到预算部门批准的。当然,除非是一些紧急采购项目,如抗洪救灾、地震抢险等不可预见的采购项目,才可以不按常规、走"先采购、后批预算"的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其他采购项目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即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此,采购预算是实现采购项目的重要前提。

  采购需求是基础

  采购需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特征描述,是采购文件的核心,并且和采购预算紧密挂钩。要实施采购就一定要搞清楚采购需求,好的采购需求能够合理、客观反映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符合适用原则、非歧视、无差别原则,并能够切合市场实际。采购需求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技术规格,如质量、性能、功能、体积、符号、标志、工艺与方法等,技术规格一方面反映了采购的要求,对采购人而言,这种要求往往是一种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技术规格也是对供应商响应情况的评审依据。技术规格的编制是一件技术性非常强而又费时的工作,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采购效果。采购人要对采购项目的需求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服务要求等等应当做采购的前期论证,如对采购需求难以明确细化的,可以请采购咨询专家或有关行业专家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不能只采纳少数供应商推荐的方案作为需求指标。值得一提的是不合理的过高的技术配置,将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过低的技术配置也不能达到实际使用功能要求,因此采购需求应切合实际。采购人对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后,不应将采购需求初步论证的结果向供应商透露,否则不利于采购过程中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采购结果也未必理想,俗话说"没有悬念的足球没人要看"。作为供应商来说考虑的是为了赢得商机,如何运用各种营销策略争取采购合同。采购人也应该懂得一点营销、采购心理学。很多情况下,造成供应商不能响应采购要求的,往往是由于采购技术规格不清楚、不完整或不合理,足见规格之制定是采购中最关键的环节。实践中,制定技术规格中最常见的问题有:制定技术规范的准备时间不足;工作人员业务不精或过于自信;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专家的参加和咨询;技术规格过于严格;技术规格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性、限制竞争等等。

  评审过程是关键

  所谓评审,一般亦叫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并将采购合同授予的过程。评标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一是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要有采购人代表、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其人数:公开招标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3,如果是非公开招标谈判(询价)小组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还应该具备一定的资历和任职时间,并且不得与任何投标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并且在开标前对所有投标人实行严格保密。二是评审标准一般以招标文件为准,包括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最低评标价法,非公开招标方式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通常来说,在货物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保效益等。在服务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等。在工程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工期、质量、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等。三是评审原则一般以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为大原则,在具体评审中以招标文件为准进行评审,合理、科学、择优。作为政府采购引领者的集采机构还应该满足《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的规定,这是检验集采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效率和水平,要予以高度重视。

  履约验收是根本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明确的规定动作,切不可懈怠。一是履约验收应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验收。货物、服务、工程三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时间、内容各不相同。例如,货物类按照货物交付时间验收,其验收内容包括对货物类采购项目应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如是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需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应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设备仪器运行状况。服务类的交付时间可能有些会比较长,按照约定的不同时间段不同期限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采取事中或事后,核实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工程类则是全过程跟进。对工程类采购项目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二是验收主体应该是集采机构。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所表述的内容,验收实际上是《政府采购法》赋予集采机构的职能,不参与验收怎么知道项目的质量、服务和价格的优劣,另外集采机构本身是不倚负于任何部门的独立的服务机构,其客观公正性不受世人的质疑;其次,保证了采购链条的完整性,对采购当事人均有一个交待;再次,通过参加验收活动,对项目整体内容和政府采购市场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验收实际是本专业以外的知识培训,可以提升集采机构专业化的服务水平。三是验收应是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共同参与。对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各方均应签字认可,防止收而不验,验而不实的现象发生。至于请第三方验收机构参与验收则要视项目情况各方协商确定。四是验收费用,或可纳入集采机构经费预算,便于操作和管理。四是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合同法进行处理,或者在不违背主合同的前提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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