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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代替集中采购机构

作者:综合整理 发布于:2015-01-13 14:4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应该定位为一个信息集中发布、招标采购交易环节见证的平台,不是实体操作机构。通过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监控平台,只对交易环节进行信息发布及交易过程见证管理,具体职能包括交易过程是否公开规范,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识别等。发挥的是市场管理功能作用,不具体执行项目交易操作。

  设立或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定位必须明确。它本身没有行政执法权,也不具备交易操作职能,应该做的是发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作用。

  明确这样的定位,既能发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反腐倡廉作用和政府用市场行为配置公共资源的功能作用,又与现行法律、机构互补,使得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实现管理、见证、操作、监督"四分离",四位一体,各负其责。(孔刚)

  建交易中心应借鉴政采经验

  政府采购中心要清醒地进行自我定位。尽管政府采购中心无法直接参与政府决策,也不可能改变这种改革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中心对此就只能被动等待,无所作为。

  以政府采购中心为基础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与工程建设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等机构一样,都是统一平台的一个组成部分,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运作依然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

  在立足政府采购本职、坚定配套财政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采购中心要努力发挥示范作用,争取将自身好的管理体制、运作机制、电子平台等方面让统一平台借鉴和共享,带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健康发展。(徐舟)

  建交易平台职能定位是关键

  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首要问题是职能定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提供场所、设施以及交易的场内组织和服务。其中,做好服务是核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位应该只是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并且只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不能代替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有关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不能代替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有其独立性,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定位、业务操作模式、业务范围都不同。政府采购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其基本原则、运作流程和监管体系等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同,相互之间无法统一或者混同。(马正红)

  建交易平台应保持集采独立性

  政府采购担负着特殊的调控功能。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最初就被定位于财政支出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一起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三项重要改革措施,强调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发挥政策功能,偏重于追求社会效益。

  集中采购的主渠道作用无可替代。集中采购是提升采购规模、形成批量效益、强化集中监管的有效形式,在政府采购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职责具有法定性,在强制执行政府采购法的作用也无可替代。(赵会平)

  集采机构不可简单并入交易平台

  首先,要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地位。一要明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法律规定的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公共交易服务主体;二要明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非营利性机构;三要明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独立法人地位。该平台与监督部门只是监督与执行的关系,只接受财政部门或政府的委托;四要明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纯服务性。

  其次,要以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建设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上接部门预算,下连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预算资金执行延续的机构,不能人为割裂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宋宝泉)

  买卖分开 政采主导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担负着宏观经济调控职能,这种职能不是某一个政府部门就能完全胜任的,必须由政府进行统筹协调。

  同时,要设置两个"中心"。即"政府采购中心"和"公共资源转让中心"。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转让二者的交易方向不同,一个遵循低价原则,一个遵循高价原则,机构分设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和发展。二者担负的职能不完全相同,很难用一部法律去同时规范采购和出让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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