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背法律
作者:综合整理 发布于:2015-01-13 14:4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从执行角度讲,集采机构是依法设置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负责开评标)的职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交易中心,按照登记、备案、审核等进场规则,由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这样减损了集采机构合法权益,集采机构自己的开评标场所弃之不用,不仅造成行政资源浪费,而且交易中心和集采机构主体责任难以分清。
政府采购的根本的目是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实现政府扶持产业发展及社会经济管理目标,核心价值应体现在政策功能上。把政府采购纳入交易中心,一方面交易中心仅是个交易的场所而已,集采机构是执行主体,混淆了交易中心和集采机构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把政府采购当作一般意义的市场买卖交易,没有看到"政府采购"作为一种调控经济手段的重要作用。因此,政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背《政府采购法》。(徐进)
统一运作模式 法律地位不变
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比,政府采购还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的神圣使命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在发达国家,政府往往通过控制采购的方向、数量、结构来调控国家经济发展,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一种市场购买行为,更是一种政府行为和行政活动。政府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可以在行政管理、办公场所、开评标场地等方面融为一体,统一运作模式,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统一进场交易。但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应随意改变。(陈仕伟)
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管职能无法替代
缺少顶层设计而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至少有三大缺陷。首先,双重监管导致监管和操作职责不清,在采购实践中常常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削弱财政部门的话语权,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的难度会非常大。
最理想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运行机构,直接隶属于当地政府,职责只是负责操作,按照规定组织各个项目的采购(交易)活动。在具体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环节上,应建立制约机制,规范采购行为,只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委托组织采购活动。(张远红)
保留独立法人地位体现政采公益性
从政府采购十多年来的实践和探索看,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很有必要,理由有三。一是有利于保证政府集中采购的合法性。保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确保集中采购机构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能。
二是有利于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责任性。保持其独立法人的地位,可以使集中采购机构的权责目录更清晰,使行政监督部门的考核边界更明确,从而使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办事,规范自我,促进业务和服务双提高。
三是有利于体现政府采购的公益性。只有保持独立地位,摒弃部门利益,规范自身行为,政府集中采购才能充分体现非营利和公益性。(胡小龙)
利用政采优势 把握好原则和方向
现行法律已经将各项招标活动的监管权分别授予财政、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和运输等部门,离开了职能部门的有力支持,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势必会孤掌难鸣。以政府采购为例,财政部门重点管两头和执法检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侧重采购过程管理和组织,从不同方面和角度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全方位管理。财政部门发挥资金分配调控优势,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具有良好的平台运作优势,二者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把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张栋天)
"管办分离"是建设的核心体制
"管采分离"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核心之一,同样,"管办分离"也应成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核心体制。只有真正实行"管办分离",才能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但现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存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双重职能的情况,这种现状下所进行的"内部监督"成为了"同体监督"。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其本意应该是加强原有主体的监管力度。目标是实现监管部门、综合协调机构与办事平台三级分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孙志刚)
采购中心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以政府采购中心为主导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先有利于打破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分割局面,推动建立统一、完整的政府采购管理、操作框架;其次以此为突破口,为公共资源交易收支纳入统一的国库收付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创造条件,提高公共财政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中心只是操作执行的主渠道,不是政府采购的全部。以政府采购中心为基础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等机构一样,都是统一平台的一个组成部分,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运作模式依然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詹正权 孔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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