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关键点 评审应依法进行
作者:刘允中 发布于:2015-01-26 11: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读过《采购救灾物质引发诉讼,一审后缘何还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第1590期)一文后,笔者认为如果厘清以下几个问题,则对于解决该案可能会有一定的帮助。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确定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案情: Y公司反映:评审专家抽取时间为开标当天(4月16日)上午10时;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书反映的评审专家抽取时间也为开标当天上午10时;记者访谈: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介绍评审专家抽取时间为开标当天上午8时30分。
分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上述制度对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确定时间均进行了具体规定。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9时,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即开标时间也为9时。如果采购人在当天上午10时即开标后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是在开标后确定,则不符合上述规定;如果评审专家抽取时间为当天上午8时30分,即在开标前完成了抽取工作,视为在开标前确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人代表一般由采购人提前确定),则符合相关规定。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完成后,可能存在已抽取的评审专家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与评审的情况,也可能存在专家回避的情形,需要补充抽取或确定评审专家充实进评标委员会,补充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可能发生在开标前,也可能发生开标后,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由于抽取评审专家时间说法不一,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后,对有关事项进行认定。
启示: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确定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
评审专家的专业是否符合规定?
案情:Y公司反映:仅有1名评审专家是所评审项目相关领域方面的专家,其他评审专家是“电子类”评审专家;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书反映:评审专家是“随机抽取的货物类专家”;记者访谈:有两名评审专家事后介绍了自己的专业类别,一名评审专家表示自己的专业类别是通用类及电子类,另一位评审专家表示自己的专业领域是IT计算机类,曾经参与过服装类项目评审。
分析: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应当与其参与评审项目相同或者相关。我们知道,货物类包括很多专业,需要使用评审专家时,应当按照专业进行抽取;通用类也包括不少专业,比如通用办公家具、通用农机机具、通用办公耗材、通用医疗耗材,等等。“货物类”专家和“通用类”专家不是“万能”专家,不是所有货物项目、所有专业领域的项目都可以评审,只有符合自己专业领域的项目才可以参加评审。否则,就可能造成“专家不专”,影响评审质量。就该项目来说,采购的救灾物质包括拉舍被、毛巾被、羊毛衫、保暖衣服等,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应当是服装被服领域或者纺织领域等。如果该项目评审专家只有一名与项目专业相同,而其余评审专家都不是服装被服领域或者纺织领域等方面的专家,则评审专家的专业不符合上述规定。该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在大多数评审专家“专业不对口”的情况下,很难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启示:评审专家的专业应与其参与的评审项目相符合,避免出现“专家不专”的情况。
投标物品有商品标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案情:Y公司反映:评A标时,有明显的商品标识,按规定不能参评;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书反映:投标人不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商。
分析: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样品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投标人的样品不允许有任何投标人的标识。二是投标人应在外包装上注明货物的名称、材料、颜色、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等资料,以便验收。”根据上述约定进行分析:首先,如果投标人不是生产厂家,则样品上可以存在生产厂家的信息资料,并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其次,如果投标人是生产厂家,则样品上不能存在投标人(即生产厂家)的标识,也不能存在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因为一旦出现了生产厂家的信息资料,视为出现了投标人的信息资料,就违反了“投标人的样品不允许有任何投标人的标识”的约定;而如果投标人不保留生产厂家的信息资料,就违反了“投标人应在外包装上注明货物的名称、材料、颜色、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等资料”的约定。招标文件提出这样的要求,如果投标人是生产厂家的话,将会对投标人产生不利影响。
启示:招标需求表述应准确,尽量防止不经意间给投标人设置“陷阱”。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出,如果认为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可能会损害投标人自身合法权益,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出质疑;如对答复不满意,可依法进行投诉。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进行评标?
案情:Y公司反映:“4个包应该有4个标书,评委将4个标书并为一本评标;对价格的评分办法有严重的错误,按规定和评分办法,应该按分标报价评分,但评委按四个标的总报价来评分。”监管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书反映:“在评标的过程中,价格分是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评分办法按每个分标单独计算出来,无需评委打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每个分标单独制作一套投标文件。”
分析: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项目分为A、B、C、D四个包(标段)。至于如何装订投标文件,关键要看招标文件是如何要求的。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是每包单独制作一套投标文件,还是把四个包放在一起制作一套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选择其一都是可以的。
该项目共分四包,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按包别分别评定,确定每包的中标候选人;否则,就失去了分包的的意义。如果将四个包的报价相加得出总报价,计算报价总得分,或者将四个包的报价得分相加,计算报价总得分;然后将报价总得分与四个包其他评审要素(如技术、服务等)总得分相加,计算出投标人四个包的总得分,并据此确定中标候选人,显然是不适当的。按常理,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因为该项目共有四包,投标人不一定四包全部参与,除非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参与全部四包的投标,并且把四个包放在一起进行综合评审。那么,这就又回到了笔者前边所说的,该项目没有必要划分四包。假如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是按包别进行评审,而评标委员会把四个包合在一起进行评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则违反相关规定。由于没有看到该项目具体的评标办法,笔者不便妄加猜测和评论。
启示:招标文件宜明确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评标办法应客观、公正、合法,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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