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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代理机构考核及结果应用工作

作者:黄民锦 发布于:2015-02-04 16: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制度取消后,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从业水平的综合评价、考核及结果应用不仅是实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从"资格进入控制"向"执业综合评价"转变,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工作和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抓手。财政部主管官员在日前2014年中国政府采购峰会上再次提出重点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这是我们对政府采购代理改革考核评价的方向。目前,部分省区陆续开展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评价、评比工作,但此项工作的成效不够显着,未能适应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后形势发展需要,监管的"空窗期"不同程度存在,在考核及其结果应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规范缺位。《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要求。财政部2003年颁布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对考核结果只要求将考核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规避了《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将考核结果公布的要求,导致实际工作中,在公开的媒体或财政部指定发布信息的媒体上,鲜见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的信息,更不用说对社会中介机构考核结果的信息公布了。上述办法另一缺陷是考核的方法和手段定性多而定量少,如第二十九条对质疑答复和服务态度和质量分别用了满意率和满意度两个概括性描述,但何为低,办法没有加以明确,也未将工作量与质疑件数、代理业务量与服务投诉量相比较后制定出一个可测量、可量化的上限和下限标准。

  同时,目前承揽了大量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缺乏全国统一的考核办法,导致考核的范围、内容要求,考核年限、指标体系设置、考核结果的公布和应用全国各地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宽严不一。

  二是在已对社会中介机构试行考核的部分省区(市)中,部分指标设定存在问题导致结果运用不准。一些地方考核指标大而笼统,标准说明含糊其语,加大了考核的随意性;考核内容不够完整,无法完整评价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另外,一些标准制定主观随意性较大,一定程度地降低了公正性。

  三是具体操作上,陷入唯考核指标论的误区。一些地区片面以考核得分多寡作为衡量和评价代理机构的唯一标准,未综合评价诸如代理作业量的多寡,工作难度的高低,人员素质的高低,工作努力程度因素。重结果、轻过程,重量化指标,轻质效分析现象较为严重,尤其对一些年度一次性指标或长期观察评价的指标往往日常监控不够到位,出现"年终才算总账","被考核单位临时抱佛脚"现象,因此失之偏颇。

  四是考核评价工作未能有效地促进执业水平的提升。监管部门对考核评价的应用不够。监管部门出于种种考虑,大多将考核结果束之高阁,未在公开媒体发布考核结果信息,指引采购人选择业绩和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从而形成优胜劣汰的运行机制。同时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停留在为考核而考核的单纯技术操作层面,考核者与被考核者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很多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没有能通过反馈来解决,导致不能很好地促进代理机构对照考核结果,找出执业水准偏差,给自身以更合适的定位,对考核工作的改进没有起到较大的作用。

  五是偏重于政府采购系统内部考核。一些地方未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大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参与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致使其公正性、客观性受到质疑,权威性不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需要不断优化的工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是监管部门与代理机构与社会各界、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人方方面面,上下左右,系统内外共同参与、沟通,促进政府采购监管水平提高和代理机构执业水平提升的系统持续过程。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及结果应用工作。

  一是弥补制度缺位,着力构建评价结果应用长效机制。建议尽快在中央层面制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做到考核内容、要求、标准全国统一。完善现行考核指标体系,设立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两大类别评价指标。注重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制度后续管理,要针对取消资格审批后有可能带来的监管缺位及风险点以及薄弱环节,制定精准的考核目标。

  二是明确考核的目的,促进考评者对被考评者双向沟通。考评不是目的,改进工作才是方向。要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明白,考核评价不是监管部门对他们挥舞的大棒,不是人为制造代理机构的评级,晋级差距,而是促进执业水平的抓手,检查评价的结果是改进代理业务的"核对尺"。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考评者对被考评者要进行辅导,提供帮助,考评时,考评者被考评者要达到共识,共同认定成绩和不足,促使考评结果公正透明,考评结束后,考评者与被考评者将关注点放在如何提升工作及代理水平上,使考评工作融入监管及代理工作的全过程。

  三是实施专门培训,改进工作效能。政府采购代理从业人员执业水平不佳的原因在于知识,技能等方面出现了"瓶颈"。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业绩考核管理中普遍暴露出某一方面知识与能力,政策水平的缺陷,有计划地实施大规模培训,迅速进行弥补,以减少"木桶效应"。

  四是做好正向激励,激发从业人员活力。把考核评价作为一种导向,教育从业人员转变旧习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综合服务效能和政府采购形象。对集中采购机构不胜任岗位要求,违反规定的,要视情节给予短期学习、调离、辞退、处分、等处罚,进行严肃问责;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在评先评优、记功嘉奖、干部选任上予以体现。营造"能者上、平者下"的氛围,"变要我工作""为我要干工作",调动从业人员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向心力,增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队伍活力。

  五是强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督促整改责任的落实。主动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融入社会征信系统大局。将社会中介机构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完善惩戒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案件信息,将失信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将失信事项计入法定代表人、股东及企业高管的个人信用并将相关信息传递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部门,努力用制度套住政府采购失信的野马,以"白名单"和"黑名单"带动代理行业规范,引导政府采购信用度的提升。同时,对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要建立督查台账,健全考核结果反馈整改制度,帮助代理机构逐项分析问题原因,督促代理机构根据考核结果找差距,定方案,抓整改,形成督促检查,跟踪同步的完整链条。

  六是研究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价考核质量评估机制,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考核的质量和公信力。

  七是监管部门依法将考核结果信息在政府网站公示并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作者联系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南宁市桃源路69号 身份证号  450104196105070032 电话:5331586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处长、行政审批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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