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增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说理性
作者:黄民锦 发布于:2015-02-04 16:0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撰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时,要进一步规范文书结构,突出强化违法事实和证据、法律依据和处分依据、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处理意见,行政裁量的理由和依据等关键环节,应当围绕"是什么,为什么"展开说理及说理要求。是什么是指说理者能够说服对象(当事人、律师、审理者),说明"为什么"获得了相应的认知结果,它是给予说服对象解释"为什么",是一种认知后的说理形式,即从结果解释出原因。做到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投诉案件认定事实清楚,引用证据确凿充分,处理得当,合法合理。让行政相对人看得清楚,想得明白,使每一个处理决定书成为政府采购法宣传的裁体。增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说理性是政府采购执法行为透明、公开、公正要求的具体体现,这对于增强行政相对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的可接受性,充分预防和化解政府采购执法风险和争议,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权的自律,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执法质量和水平,提高政府采购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营造和谐政府采购环境。
但在现实采购诉争案件处理中,部分执法者基于种种考虑,比如鸵鸟心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投诉处理决定书本着能简则简,能不展开则尽量不展开的原则,内容比较简单,有的惜字如金,篇幅短小但不精炼,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说理性不强,说理不够,显得干巴巴的。有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回避实质性问题,对事实的调查审理及认定过程、处理依据及裁决的理由缺少说理性,显得底气不足,难以以理服人,不能使投诉人做到服判息诉,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成为诉争的第二、三季。同时,人们未能对每一个政府采购争议案件的裁决过程中感受到司法的正义,法律的温度,也难以从中获得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知识。
当然,增强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说理性,无疑对执法者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知识的诸备和熟练掌握运用是一个挑战。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时,应把握以下二个原则和五项标准。
逻辑性原则。这一原则在旧中国俗称为"法官推事"。即以正确的逻辑判断推出正确的处理结论,以司法的三段论公式来推论解释,尤其是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是否相连接的过程推理,并且这一推理过程应该符合逻辑。以规则来说理,使结论要更具说服力。政府采购争议案件情形多种多样,事实与真相朴溯迷离,执法者、裁判者在审理裁决过程中,要做的是仅仅在事实现象中抽丝剥茧,理顺脉络。以严密的逻辑推理,在种种可能和真相、说服力或可接受性程序方面存在的细微差别,而非对错分明的不同判决结论择其法律效应和社会效果统一性最佳的结论。
逻辑推理也可以从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逻辑结构安排中,从具体(当事人)事实陈述到抽象推进(说理、结论)直接反映了法律的适用过程、容易明白事情经过与由来,除非是涉及补充指明的情况外,在直接证据不充分,仅靠间接证据佐证情形下,要对间接证据进行推理,通过因果关系来排除申辩双方提供间接证据形成因果关系产生的其他的原因,从而认定原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一条原则,在已公开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中,鲜有运用。
针对性原则。必须围绕当事人的主张和处理决定的结论来说理。这一原则包含三个要件:一是说理必须要与处理结论具有关联性;二是要针对当事人的请求说理;三是回应当事人的抗辩的理由。
实现正当性标准。正当是对逻辑性原则的拓展,是对逻辑推理的修正和补充。要符合政府采购运行规律和行业的交易习惯。政府采购涉及行业、领域种类繁多,有的有行业标准,有的缺少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残缺、滞后,有标准则对照标准判断,但对于无标准或标准残缺不全的通常应以行业交易习惯来分析判断,容易达到公识,也易为当事人接受。
实现开放性标准。一是根据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对关联性强,形成证据链的申诉、陈述、事实依据,材料等要全面调查、审理、判断、分析、推理,不能以孤证、片面的证据来证成既定的结论。二是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开放性条款要格外注意。如《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对所称的货物、工程类的采购的列举均用于"等"字,说明它是开放性条款。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某部机关被告行政不作为成为败诉案件即与此列举性法条不无关系,在审理和作出的结论中,要格外注意法条的开放性,拓宽思维思路,不宜简单化、机械化,照抄照搬相关条款。
实现充分性标准。充分性标准体现在:一是审理者裁决者要强化对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评价和分析,应该区别举证负担和义务;二是着重强调法律适用方面的援引;三是处理结论的论述。在仅仅有间接证据而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说理的充分性更为重要。
实现全面性标准。投诉处理决定书要表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调查审理的过程,取得证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的事实证据,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处理决定的依据,要尽可能列举到条款内容处理决定的种类情形如何确定,考量了哪些因素等。体现这一标准的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投诉案件标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标准以及程序规则的遵守。投诉案件标的是投诉主体请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和处理的法律关系,是对案件性质的界定。虽然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要求,但在具体个案中,财政部门负责审理政府采购争议案件的审理者应通过制作举证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主体应当证明什么事实,提供何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以及不提供证据可能面临的后果。证明标准是审理人向投诉主体,一般民众表明其证明过程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状态,是否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从而作出相应的处理结论。程序规则的遵守是反映了投诉处理程序是否公正,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是否保证了审理的独立性,处理的中立性。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如从说理部分划分,可分为结果、事实、理由三个部分。从模式和格式来看,应建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说理模式,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原告称","被告称或辩称","经审理查明","本机关认为","处理结果"五个部分。
实现立法意图标准。在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中必须进行充分的说理,不能简单地以"本机关认为"作为择取某种处理决定结论的"唯一理由",而必须明白准确无误地告诉当事人,公众较为充足的理由,这种理由并不是机械地照抄照搬某一"法条",而需要援引某一种"理",即蕴含在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精神或社会公序民俗,公共道德,相关领域内的通行习惯或发展趋势乃至于政府采购理论和实践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说、理论等等。
作者联系地址: 黄民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南宁市桃源路69号 身份证号 450104196105070032 电话:5331586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处长、行政审批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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