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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执行须突出五个方面

作者:崔建才 发布于:2015-02-09 11:5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有效推动和不折不扣落实该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各地必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求得突破。

  一是在落实购买服务的目标宗旨方面,必须要突出重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看到有些地方在对其开展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时,称其完成了多少个项目的购买服务工作,项目范围包括物业管理、维修服务、会计服务等等。从项目属性来看,这些项目确实是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也是我们日常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到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但,这不是我们当前推进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所在。我们所要推进和落实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重点,就是要把那些直接为社会、为政府等提供服务事项的事业机构作为改革的重点对象,通过理顺事业单位与现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关系、推进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改革,将其直接提供的有关服务事项推向市场,促进其事业职能的根本转变,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化的服务项目提供主体。从而让市场在资产和资源配置中能够发挥更加快捷、优质、高效的作用和效果,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这才是我们推进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重要落脚点和突破点,各地不能"避重就轻",将工作悬浮于表面。

  二是在购买服务的项目确定方面,必须要突出强制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等六大类服务项目"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请大家注意,这里用的词是"应当纳入"。从实际工作来看,对这些项目,不少的地方目前都是通过政府花钱供养服务机构,再由那些服务机构间接去提供或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的,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也都能找出理由来"规避"政府采购。对此,要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这一政策规定和要求,没有"强制性"不行,对"应当纳入"管理范围的项目,各地必须要加大推进力度,否则,在政策执行方面必然会出现大打折扣现象。

  三是在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制方面,必须要突出成本要素。在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实施之前,不少服务项目的支出成本不仅包括了直接的服务成本支出,还包括了大量的政府供养相关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行经费等。事业单位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后,其机构的运行经费与购买服务的支出就不能交叉,更不能重复安排。所有的服务项目一旦纳入到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实施集中采购管理,其采购预算就只能包括直接购买服务的基本支出。对此,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成本就必须要重新确定,不能简单地把以前安排给服务机构的"支出预算"就作为服务项目的"采购预算",而必须要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综合市场、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全面衡量、精准测算、科学编制预算,以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最终采购预算。

  四是在承接主体的资格确定方面,必须要突出公平性。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能让原有的服务单位或本地的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在组织招标采购时,就对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提出了不规范的要求。如,有的要求承接主体要有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相应服务的业绩或经历等。这就直接排斥了社会上的其他潜在服务供应商的参与,违背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宗旨。事实上,所有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服务项目,一般都是市场上能够保障供给,且有一定竞争性的项目,能够提供服务且满足需求的潜在承接主体是很多的。对此,在购买服务政策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承接主体资格条件确定方面,各地不能设置或变相设置各种不公平的资格门槛,也不得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必须要引入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要让市场上所有有能力提供服务的潜在承接主体都能参与到公平竞争活动中。

  五是在服务项目的采购操作方面,必须要突出规范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与其他正常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操作规程方面没有任何区别。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能为其另行设置特殊的流程,或变相为其"网开一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申请、采购计划的下达、采购文件的编制、信息公示、开标评标、质疑投诉等等方面,都同样遵守和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采购原则,必须保障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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