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警惕三个误区

作者:江苏 发布于:2015-02-01 10:02: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将有一些共性的各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集中到一个有形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着积极意义。

  然而,如果是简单地将各种分散的交易平台"拼接"、"粘贴"在一起,或是以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等为名义建立一个强势的"准行政组织",那么,非但不能提高交易效率,甚至还可能带来更高的协调成本,也有可能割裂与原有的分散交易平台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削弱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结果端效能监管。

  我们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预防三个误区:

  同体监督削弱监管

  一些地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过程中,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行使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交易等活动的集中监管职能。这种"划转"监管职能的做法,明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一是剥夺或削弱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权,与《政府采购法》相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机关,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委一办"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监管的权责,将直接导致处理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时找不到依据、处置主体与法律授权不对应的问题。

  二是多重监管导致越位与缺位现象。有些地方规定财政部门和"一委一办"均具有监管权,这在实际操作中极有可能引发监管"越位"现象。此外,由"一办"协调各执法部门,缺乏法律依据,面临很大的行政风险。

  定位不清违规操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是一个"平台",可以作为市场交易的场所,但场所不能取代具独立性的法定机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有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有的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给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在整个交易平台建设中,要保证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非营利事业法人"身份的相对独立性、财政预算执行的配套性、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使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职能在拥有独立性的前提下得以实现。

  目前,一些地区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出现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政府采购集采机构法律地位等的规定,取消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主体地位,或者改变其非营利事业法人性质,造成职责不清、操作混乱的情形:如在法定程序外设立登记、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阻碍或者排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广泛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违规强势干预市场主体行为,有的甚至直接从事应由招标代理完成的中介业务;违规乱收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内部"打通仗",非从业人员进行采购操作导致纰漏百出;有的以行政方式违规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简单嫁接扭曲流程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拍卖、产权及股权交易,都有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资源、推进信息共享过程中,切忌以一个模式和流程,照搬套用在其他的公共资源交易上,如,一些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强行以工程招投标流程套用、"重造"已经规范化、制度化、成熟化的政府采购活动流程,导致政府采购流程、环节变形、扭曲,与法律法规不符。对此,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按法律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流程管理,按财政部要求统筹规划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建设。(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供稿)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