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认为"就可以提出质疑或投诉吗?
作者:宋 军 发布于:2015-02-04 15:59: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接到一起供应商的投诉,其投诉的依据和理由:一是想要知道自己投标项目的各项得分情况,而在质疑过程中代理机构没有答复他的质疑问题;二是仅"认为"评审专家在评审中不公正,使自己的分数偏低,没有中标,也在代理机构的答复中认为其答复不满意,所以提出投诉。
从这起投诉案例中使我们想到了五个问题。
一、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法律规章虽然使用了"认为"一词,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谓"认为",是对人或事物确定某种看法﹐做出某种判断,这种认为必须是有依据的。而依据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谓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力和利益。因此,只有在此前提下,供应商才能提出质疑。
而该案例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理由是想了解自己的得分情况,并没有直接提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据及理由,所以,该案例中的供应商质疑不合法。
二、供应商能不能知晓自己投标中的得分情况?
既然该案例中,供应商质疑的理由或依据不合法,那么供应商有没有权利知晓自己投标的得分情况呢?因为供应商提出要了解自己得分的理由十分充分:即知道自己投标的问题在哪里,以便在今后的投标中加以改进。
关于是否同意让供应商"查分"和如何"查分",在目前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规中,还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供应商"查分",所以,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理念,代理机构应该同意让供应商"查分"。
这里就有一个如何"查"的问题,是只查"总分",还是每一项分都"查",还是每个评委的每一项打分都"查";是自己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查",还是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帮助查等等,这就需要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来规范。
三、供应商在质疑或投诉中有没有举证责任?
在该案例中,供应商只是想知道自己的得分情况,同时"认为"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公正。但评审专家怎么不公正?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其评审专家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的哪些条款等等,质疑供应商都没有列举事实,只是"认为"自己的投标分数不应该低于中标候选供应商。
在实际工作中,却有许多供应商自己只凭"认为"才提出质疑或投诉。这种主观间断的推测是否可以成为质疑或投诉的理由和依据呢?这就存在一个常理问题,即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举证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这三项中的其中一条。因此,供应商只"认为",不举证,则质疑或投诉"无效"。
四、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导致供应商不满意而投诉应负什么责任?
在该案例中,供应商之所以提出投诉,完全是因为代理机构对质疑的处理不负责任而引起的。
一是代理机构本不该受理质疑。之所以说代理机构本不该受理质疑,是因为供应商没有质疑的依据和理由。供应商也只是想知道自己的得分情况,并非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如果代理机构依法向供应商做好解释工作,告知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前置条件,同时将该供应商在本次投标项目中的得分情况告诉供应商,要求供应商采取询问的形式查分,那么,代理机构也不用受理质疑,供应商也就不会走到投诉的程序。
二是代理机构的答复也不负责。代理机构在处理该供应商的质疑时,也存在不负责任的问题。大多数代理机构都认为,有质疑我就答复,至于答复的对不对,供应商满意不满意,还有投诉程序,而对投诉的处理是监管部门的事。所以,代理机构对于质疑事项,该不该受理?怎么受理?都十分随意。一方面是代理机构人员专业素质低,对政府采购法规不熟悉;另一方面是代理机构推卸责任地,将矛盾转移。
对于代理机构这种对质疑处理不负责的问题,监管部门必须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如果代理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则在年度考核中相应地扣分,并与考核经费指标挂钩;如果是社会代理机构,则在认定或考核中可以降级处理,严重者进行停业整顿。
五、监管部门对此类投诉应如何处理?
我国专门出台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对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具体到哪一类的投诉没有详细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在对投诉处理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在对待本案例中的该类投诉时,监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既可以直接责成代理机构按规定认真答复,也可以要求供应商举证,举证后再进行质疑程序。也可以召开质证会,让投诉供应商提出自己投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一是关于针对"采购文件"的投诉。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认为"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的投诉,必须有一个时间限定。法律规定,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否则无效。如何认定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的时间呢?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节点。有些供应商自获取采购文件后就知道采购文件中的一些问题,对自己有利的就不质疑,对自己不利的就质疑,也有抱着侥幸心理的,如果在采购结果出来后,得知自己没有中标后,就开始质疑采购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对于此类种质疑而产生的投诉,监管部门必须认真查对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的时间。如果是对公开招标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是有记载的,那么其"知道或者应知"的时间就应该是从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算起,而不是采购结果公示的时间算起。对于此类的质疑及投诉,不管是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监管部门都不应受理。
二是关于针对"采购过程"的投诉。目前,对"采购过程"业界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按照对"过程"一词的理解,是事物发展所经过的程序、阶段,所以过程及程序。那么,"采购过程"就是"采购程序"。对于"采购过程"的投诉,只需供应商指出在该项采购活动中其采购程序存在什么问题即可。监管部门就应该受理该类投诉。
三是关于针对"中标和成交结果"的投诉。到底什么情形是"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呢?目前业界也没有明确的界定或列举。因此,需要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来规范此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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