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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条例出台表明政采从立法走向执行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5-01-06 17:11: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政府采购事关政府公信力,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充分说明政府采购已从立法层面走向行政执行层面,是中央政府把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作为从事政府采购十几年的一名老人,对此感受颇深。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新一届党中央高瞻远瞩,顺应民心,高举反腐倡廉的大旗,使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极为振奋,同声喝彩,更加众志成城。在这样一个伟大的时刻,国务院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无疑给当下反腐倡廉增加一道不可逾越的制度"樊篱"。政府采购是政府机关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一项工作,是财政支出由资金管理向实物管理的理性回归。回顾十几年来所走过的旅程,无不感慨多多。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性质,前者属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者,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内的代理采购行为,后者属于政府采购的监督者,负责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法律监督。凭心而论,《政府采购法》确实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但一部法律只是一项工作大体的原则和制度要求,不可能面面俱到对工作作出具体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对于法律的理解各有各的说法,如《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以上两个法条,遇到不同的人便会有不同的解释,如采购人,他会认为法律给了他任意找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如果是集中采购机构会作出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人才有权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代理机构的解释。关键的问题是没有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以致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状况,导致一些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没有关在集中采购的"笼子"内。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在此大背景下,国务院审查通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这一中央政府行政法规,其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其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信它的颁布和实施,将会结束政府采购实施工作一直停留在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各自为阵的无序状态,逐步消除部门和地方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从而形成全国统一、规范、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工作环境,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法治采购、绿色采购和廉洁采购,为进一步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中的主力军作用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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