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如何进行政府采购
作者:秦志龙 发布于:2015-01-05 16:08: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信息化项目总投资为8亿元人民币,经过多年的政府采购,本项目已实施了5期,基本上都是按原计划在顺利推进。本文以第一次采购的"交换平台"为例,详细讨论类似项目(分期实施的信息化项目)的采购体会。
本项目是典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包含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硬件,还包括数据库、中间件等系统软件和现场开发的应用软件。"交换平台"的总预算为9409万元,其中:硬件系统5749万元、软件系统3200万元、集成费用460万元。
采购公告发布后,正式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有25家,还有16家浏览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参加答疑会的有6家。最终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有4家(与原预想的情况基本一致,即感兴趣公司很多,但真正有实力、有能力参与竞争的公司不是太多),投标价分别为:9180万元、8908.8万元、7605万元和5000万元。根据评标方法,共有6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经过各专家独立打分,最终W公司以综合得分89.16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7605万元)。结果公示后,无异议,按时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良好(后续几次采购也比较顺利,未有大的波折)。
虽然笔者十多年来一直从事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但如此大的信息化项目采购还是第一次(预算金额大、时间跨度长),我认为本项目的成功,有以下几个体会值得与各位同行分享。
第一,提前介入、加强沟通。本项目在采购人撰写需求时,采购机构即提前介入,提供各项服务工作,无论是决定是否分包以及如何分包,还是决定某些参数、指标、标准的描述,以及实质性响应条件的确定、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的拟定、合同要素的商定等等问题,我们都根据自己的经验以及专业知识,提供咨询和帮助,使采购人少走弯路,既要保证项目一次成功,又要保证项目有充分的竞争性。即既不能要求太低、条件太少,以致有太多供应商(如几十家)参与投标,给评标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又不能限制太多、要求太高,造成只有少数供应商参与竞争,使项目不能获得好的价格和方案,甚至因投标人数量不足而流标。我们在强调服务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采购行为。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和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各项参数、指标、标准都进行了详细讨论,并组织专家讨论决定。对信息化项目来说,九千多万预算,一次招标且只是一个包件,绝对是个大项目。从接受委托到签约,只用了不足2个月的时间,可谓高效,而实际上前后我们共花了4个多月的时间,效率的提高,得益于我们的服务前移、沟通充分。
第二,合理分包、合理安排采购顺序。信息系统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涉及面广、专业设备多、实施周期长。在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时如何分拆(即分包)以及采购顺序(例如,一般情况下,硬件设备降价的速度比较快,而大项目的开发周期又很长,所以我们建议硬件设备应晚点采购,而且还应该按软件开发进度分批采购)的安排以得到最合理的结果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笔者以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招标时如何分包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这主要依据项目投入大小、项目内容多少以及使用单位技术力量的强弱等进行判断。如项目预算金额比较小,则尽量以集中为主,不宜分成太多包,否则不便于管理;如整个系统包含多个子系统,即既有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存储系统、安全系统,又有视频会议系统、监控系统、显示系统等,则尽量以专业分成多个包进行招标为宜;再如使用单位技术力量比较强,则建议分成多个包,有利于竞争,以获得更好的性价比。如果项目大、内容多而使用单位的技术力量又比较弱,则建议先招一个总集成商,而把软件、硬件再按专业划分为多个包。
其次,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局面的原则。如项目比较大、内容比较多,则建议按硬件、软件进行分包。硬件中还可分成网络设备、计算机设备、存储设备等;软件可分成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应用软件等几个包。因为在IT行业专业划分是比较细的,如硬件中有些厂商只有计算机设备或只有网络设备,而软件厂商也有类似情况(如只有系统软件或工具软件,而许多应用软件开发商缺少自己的系统软件、工具软件)。这样,按专业分成多个包后,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的局面,使各供应商都拿出自己的拿手产品进行竞争。
再次,有利于项目实施后的运行、维护的原则。项目招标时的分包与项目完成后的运行和维护是有直接关系的,尤其是这种分期实施的大项目,如先招一个总包单位,则意味着使用单位可以将项目的运行和维护都由该总包单位负责;而分几个包进行招标,理论上意味着有几个供应商为采购人服务,实施时存在如何协调的问题,系统发生故障时存在如何判断故障所在、如何找到责任人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招标时应该加以分析和考虑的。
最后,应有利于得到最好的性能价格比和最优的服务的原则。在招标时采购人千万不能因以前使用的是什么品牌的设备而发出仍要采购相同品牌设备的信息,否则是不可能招到一个最好的性能价格比和最优的服务(因为缺少了竞争)。当然,采购人技术人员对已有产品的技术性能较为熟悉是客观存在的,如在后续采购中更换为不同品牌设备,会给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是事实,但相对于因长期使用同一品牌产品而造成的高价格和差服务来说,这点困难是可以克服而且是应该克服的。
第三,后续项目的采购必须提前考虑和安排。信息系统的实施过程往往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本项目就是典型例子)。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是符合实际而且也是必须的:一方面,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产品周期短、淘汰快;另一方面,具体应用也是循序渐进、逐步推广、逐步完善的,所以需要按阶段、按需求分步实施。但从政府采购来说,第一期项目采购是没有问题的(即可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但从该项目的二期工程开始(尤其是三期、四期等等),采购困难随之而来:因为在一期工程中,硬件品牌、型号已定,后续采购存在兼容性等问题;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已定,即系统开发平台、应用环境已定,后续采购一般只能升级,更换几乎不可能;应用软件开发商、开发人员已定、应用软件雏形已成,除非推倒重来,否则基本上是无法更换开发商的(如果项目进行的时间长、已开发量大,则更换更为困难)。也就是说,信息系统的后续采购是很难像初次实施那样进行的,所以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后续采购问题。
首先,关于硬件兼容性等问题。由于在一期工程中硬件品牌、型号已定,后续采购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各种不同品牌硬件设备(主要是主机系统、存储系统、高端网络设备等)之间或多或少存在兼容性问题;二是采购人技术人员对已有产品的技术性能较为熟悉,如在后续采购中更换为不同品牌设备,会给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三是采购人技术人员对已有产品的个人偏好也给后续设备的公正采购带来一些困难。
其次,关于系统软件、工具软件问题。信息系统中的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是整个系统的应用环境(或称应用平台),其后续采购相对硬件来说要困难得多。因为,信息系统中的系统软件好比是交通系统中的公路或铁路,一旦我们按公路标准建设,则只能跑汽车;如按铁路要求建设,则只能跑火车。在路上跑的汽车或火车就是我们的应用。所以在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已定,即系统开发平台、应用环境已定的情况下,后续采购一般只能升级,更换几乎是不可能的或是相当困难的。为此,我们一方面要求用户在做规划、做方案时,尽量选择并不处于垄断地位但同属于主流的一些产品;另一方面我们在首次招标时要求原厂商对以后的升级、服务作出承诺。
最后,关于应用软件开发商问题。前面已经说过,应用软件可以比喻为运输工具。从理论上说,用户可以随时更换,但考虑到已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部分应用已经完成的情况下,除非推倒重来,否则是无法更换开发商的。因为汽车报废还有残值,而应用软件的报废是无任何收益的。如果在信息系统建设之前,没有详细的规划设计、技术方案以及明确的用户需求和目的,建设后的信息系统很有可能成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这时往往为了所谓不浪费投资(实际上会浪费更多资金),而需要不断追加投资。为了避免信息系统项目演变为"钓鱼工程",笔者认为关键还在于前期建设应尽量在充分调研并明确需求的情况下一次完成(当然,系统建成后的完善、修改是难免的)。
令笔者感到欣慰的是:这么大的项目,经过多年建设,基本上都是按照原计划在进行,在项目开始政府采购前,采购人是非常担心的,既担心我们的能力和公正性,也担心不能招到好的供应商,使项目实施受阻。经过几年的磨合,采购人对我们的服务非常认可,也很满意。
另外,不少采购人从拒绝、排斥政府采购,到在项目招标前主动与我们进行联系、沟通,甚至将非集中采购项目也委托我们集中采购;还有采购人在进行分散采购时,也来征求我们的意见、听取我们的建议。这对我们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来说是极大的鼓励和促进,使我们更有信心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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