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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方式保障竞争 六大启示可资借鉴

作者:刘军民 发布于:2012-12-10 10:19: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为至今已有230年悠久历史的英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不断探索和积极完善,已成功确立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方式,但目前最常见的主要有"公开投标"、"限制性投标"、"竞争性对话"和"谈判"四种方式。这些采购方式不但可以切实保障竞争,而且为投标企业创造了最佳的投标条件和竞争氛围。

  此外,无论是年均2300亿英镑的超大采购规模,还是恪守"物有所值"理念和注重社会价值的采购特征,无论是完备、严谨、透明的规则制度,还是实现创新和效率共赢的政策功能发挥,以及在国际、欧盟、国内三重法规体系中的和谐运行,英国政府采购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独特优势和完善机制,都给我国初步成形的政采法律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价值和深刻的启示意义。

  四种采购方式可以自由选择

  根据《2006年公共合同法规(SI 2006/5)》英国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归结为四种。这四种方式可供投标企业自由选择,但同时又必须科学适用。四种方式各有特点,互为补充,又并行不悖,可谓各得其所。

  与此同时,为切实保障合理竞争,除公开招投标方式外,英国政府对参与投标企业的数量都有最低要求。

  自由选择 但求适用

  英国最常见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公开招投标方式(Open Procedure)在看到欧盟公报(OJEU)上的采购公告后,任何有兴趣者均可参加竞标。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采购标的物不复杂的合同,各部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让任何对合同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竞争。

  限制性招投标方式(Restricted Procedure)在欧盟公报上发布采购通告后,对报名参与竞标者按照一定要求和标准加以筛选,通过筛选者可参与竞标。然后,从有兴趣参与竞标者中再筛选一定数量的供应商(至少5家)参与竞标。

  竞争性对话方式(Competitive Dialogue Procedure)在欧盟公报上刊登公告并经过筛选程序后,采购方进一步与竞标者对话商讨符合其要求的具体方案,然后邀请合格的竞标方(至少3家)参与竞标。此方式不适用于公用事业类采购。

  谈判方式(Negotiated Procedure)在无人竞标、竞标者不符合要求、不适合整体定价、提供特定产品和服务者极其有限或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这种方式,采购方至少选出3家潜在竞标方,直接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

  对于以上四种政府采购方式而言,公共合同可自由选择公开和限制性招投标方式,两种方式均行不通时可采用竞争性对话方式,谈判方式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而公用事业类合同只可使用公开、限制和谈判三种方式。

  性质有别 各得其所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英国政府往往有多种采购方式,但它们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竞标的最常用方式是让那些按一定标准选出来的供应商凭各自的生产量、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等进行竞争性投标;而对于比较复杂的合同,如私有经济项目,则应采取协商谈判与竞争投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则可以采取有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只有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方可采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英国这四种最常见的政府采购方式,各有其主要特征和适用情形(如图所示)。

英国公共采购方式的主要特征和适用情形

采购方式

主要特征

适用情况

公开招投标

Ÿ   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投标;

Ÿ   不允许与投标方进行任何协商;

Ÿ   采购标的物内容相对单一,是成熟的或已标准化的产品。

Ÿ   当采购标的很容易评估时;

Ÿ   当适用这种方式时,法律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限制性招投标

Ÿ   看到欧盟公报发布的采购公告后,任何有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报名参加;

Ÿ   采购方先通过资格预审方式(PQQ: pre-qualification questionnaire)筛选出合格的投标商;

Ÿ   应至少筛选出5名合格投标商进入竞标名单(除非参与报名的合格投标商少于5名)提交标书;

Ÿ   在标书提交后,除了必要时对标书进行进一步说明外,不允许再与采购方有任何协商。

Ÿ   法律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竞争性对话

Ÿ   需要有资格预审程序;

Ÿ   应至少邀请3家以上的合格投标商参与协商对话,与采购方就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条款进行协商;

Ÿ   在协商对话阶段,采购方可适时淘汰一些投标参与方;

Ÿ   当采购方确定合适的一种或几种方案后,就关闭协商程序,从而选出合格的投标商;

Ÿ   收到最终标书后,采购方根据预先确定的评价标准选出最后胜出者。

Ÿ   此程序只适用于比较复杂的特殊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Ÿ   采购方自身无法确定满足需求的技术方案;

Ÿ   采购方无法单方预先确定采购方案的法律或财务方面需要补充的事项。

Ÿ   此种方式下,采购方和投标方交易成本都比较高,因此对于标的值较低的采购不适用。

谈判方式

Ÿ   需要有资格预审程序;

Ÿ   应至少邀请3家以上的合格投标商参与协商对话;

Ÿ   公共部门目前已较少运用,因为更为复杂的合同如PPPPFI项目已开始使用竞争性对话方式;

Ÿ   采购方可以在确认授予合同后,进一步就招标内容进行微调。

Ÿ   公用事业采购领域常用到此种方式;

Ÿ   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方可适用于公共合同采购:

Ÿ   尤其当预先定价很难时;

Ÿ   当采购服务时,服务内容很难足够精确地明确;

Ÿ   当采用竞争性对话方式明显不合适时。

 

  充分发挥政策功能 可持续理念贯穿始终

  英国政府采购制度悠久的历史渊源和先进完备的法规内容,使其具有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独特历程和领先优势。它的深远影响力值得我们不断深思,它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积极借鉴。而它所带给我们的六大深刻启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真正彰显了英国政府采购制度所存在的优越品质与深厚价值。

  可持续采购理念贯穿始终

  英国对政府采购的规范性要求很多,但其核心原则只有一条,即"物有所值"。该原则是对政府采购目标的规定,不仅要考虑获取商品时的价格、性能、服务,还要综合考虑运行成本与维护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理成本,如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英国在保证采购结果能遵循"物有所值"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采购方式进行非常灵活的选择。

  近年来,英国还将可持续采购(Sustainable Public Procurement,SPP)的理念贯穿于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放弃单纯依靠价格决定中标的采购模式,在采购中使用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标准评价产品和供应商,激励可持续产品市场并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正是在"物有所值"原则的指引下,英国政府采购才可以突破既有采购原则(强调初始采购成本节约)的一些藩篱,以更宽广、更长远的视野来执行采购,从使用生命全周期成本与效益等视角来综合评标,这样不仅使得采购创新产品和技术方案成为可能,也使采购决策更加科学,并成为采购主体的一项主动选择。

  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强调的重点是采购过程的成本控制与节约。虽然采购过程对采购结果的影响重大,但因过度强调过程,有可能使整个采购过程陷入形式化,还会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即只追求程序合格、过程规范而不注重结果,在实践中,这方面的负面案例很多。

  实现公开透明的最大化

  英国对政府采购程序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所有超过1万英镑的采购都要求在网上发布公告,最终授予合同的具体条款也要公布。此外,对于采购方式的应用也有严格要求。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鼓励尽可能多的合格供应商参与,可以有效地防止"共谋"(conspiracy)、串标和围标等不良现象。在英国,关于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比例一直很低。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信息不对称的供应商之间的合谋串标、围标等现象屡屡出现,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以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为例,由于参加竞争谈判的供货商名单往往由项目使用单位推荐,再加上项目使用单位出于方便自身工作等原因,为使原供货商继续中标,往往选择几家与原供货商有工作业务联系的供货商共同参与竞争性谈判,导致某些政府采购项目最后成交时,出现政府采购成交价与项目预算基本相同或差别不大的情况,最终造成串标或围标现象的发生。

  举例来说,我国2010年进行的某部门信息系统维护项目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为100万元,一家供货商最终报价100万元,另外两家供货商的最终报价均高于预算,因此最终成交价也只能是100万元。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使政府采购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我国在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建议进一步加大加快公开力度,不仅采购招标信息要提前发布,中标标书以及中标之后供货合同的详细条款也应公开,并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监督。

  多措并举扶持中小企业

  通过政府采购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目前各国比较普遍的做法。英国政府明确确立了25%的政府采购合同应授予中小企业的战略目标,这并不是说要求各部门将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预先留给中小企业,而是要促进采购主体尽可能地充分运用已有的政策来尽量扩大中小企业的参与程度。从2011年3月起,所有的中央政府部门都要求公布支持更多中小企业参与到本部门采购合同中的目标和措施。为此,英国采取了合同分包、精简采购程序等诸多手段来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也提出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但长期以来,仍缺乏具体目标和行动计划,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有效的政策实施手段。

  2011年底,财政部、工信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要求从2012年起,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应该说,这些规定体现了重大的政策进步,未来的关键是要确保其执行力。相关建议示例:一是必要的话,应提升这些规定法律层级,比如将其融入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去;二是加强政策实施评估,对照目标对采购部门落实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辅以必要的奖惩机制。

  政采与培育新兴产业相结合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需求管理政策,可以通过需求的拉动作用,促进全社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投入,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速度和方向。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作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重要用户,为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稳定市场;二是政府作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先行用户,反馈使用信息,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加快发展成熟;三是政府可以在高新技术产品采购过程中,制定产品标准、质量,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的方向,使其更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在国际压力下,我国政府已做出了"将自主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政策脱钩"的承诺,并自2011年7月1号起停止执行2007年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三份文件。

  事实上,通过政府采购来支持和激励企业创新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如英国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CNP)、远期采购合约方式(FCP)、中小企业创新计划(SBRI)等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还应积极寻找支持自主创新并与国际采购规则兼容的政府采购方式,更多地将政府采购与培育新兴产业链综合起来考虑。

  质疑、投诉合一提效率

  在质疑、投诉和申诉方面,英国将质疑与投诉两者合二为一,即如果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异议,如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英国政府采购领域很少有诉讼发生)。其过程简单,采购效率也得以提高,这从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采购成本。

  目前,我国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基本是这样的:供应商如对结果有异议,须先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如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须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如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答复也不满意,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个流程下来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延长了采购时间,增加了采购成本,更降低了采购效率。

  开放程度与基本国情相适应

  在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比较均衡,因此通过最大程度地彼此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一体化的单一市场(Single Market or Internal Market),通过公开、透明的采购竞争机制引导资源在欧盟体系内部优化配置,这对各成员国从最大程度上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欧盟每年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高达2万亿欧元,达到其GDP规模的17%,超过GPA协议门槛价的采购规模大约为4000亿欧元,然而在2007年由欧盟之外的供应商所拿到的合同金额仅为120亿欧元左右,不到门槛价之上规模的3%。这说明,欧盟政府采购市场高度开放还仅仅体现在内部,对外却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当封闭的。

  因此,在涉及一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时,必须联系到该国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来考虑。只有发展阶段大致对称、产业竞争力总体相当,按照GPA的对等开放和非歧视性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双方的互惠共赢。

 

  充分发挥政策功能 可持续理念贯穿始终

  英国政府采购制度悠久的历史渊源和先进完备的法规内容,使其具有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独特历程和领先优势。它的深远影响力值得我们不断深思,它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积极借鉴。而它所带给我们的六大深刻启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真正彰显了英国政府采购制度所存在的优越品质与深厚价值。

  可持续采购理念贯穿始终

  英国对政府采购的规范性要求很多,但其核心原则只有一条,即"物有所值"。该原则是对政府采购目标的规定,不仅要考虑获取商品时的价格、性能、服务,还要综合考虑运行成本与维护成本,以及在商品生命周期结束后的处理成本,如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影响等。英国在保证采购结果能遵循"物有所值"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采购方式进行非常灵活的选择。

  近年来,英国还将可持续采购(Sustainable Public Procurement,SPP)的理念贯穿于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放弃单纯依靠价格决定中标的采购模式,在采购中使用经济、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标准评价产品和供应商,激励可持续产品市场并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正是在"物有所值"原则的指引下,英国政府采购才可以突破既有采购原则(强调初始采购成本节约)的一些藩篱,以更宽广、更长远的视野来执行采购,从使用生命全周期成本与效益等视角来综合评标,这样不仅使得采购创新产品和技术方案成为可能,也使采购决策更加科学,并成为采购主体的一项主动选择。

  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强调的重点是采购过程的成本控制与节约。虽然采购过程对采购结果的影响重大,但因过度强调过程,有可能使整个采购过程陷入形式化,还会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即只追求程序合格、过程规范而不注重结果,在实践中,这方面的负面案例很多。

  实现公开透明的最大化

  英国对政府采购程序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所有超过1万英镑的采购都要求在网上发布公告,最终授予合同的具体条款也要公布。此外,对于采购方式的应用也有严格要求。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鼓励尽可能多的合格供应商参与,可以有效地防止"共谋"(conspiracy)、串标和围标等不良现象。在英国,关于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比例一直很低。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信息不对称的供应商之间的合谋串标、围标等现象屡屡出现,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以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为例,由于参加竞争谈判的供货商名单往往由项目使用单位推荐,再加上项目使用单位出于方便自身工作等原因,为使原供货商继续中标,往往选择几家与原供货商有工作业务联系的供货商共同参与竞争性谈判,导致某些政府采购项目最后成交时,出现政府采购成交价与项目预算基本相同或差别不大的情况,最终造成串标或围标现象的发生。

  举例来说,我国2010年进行的某部门信息系统维护项目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为100万元,一家供货商最终报价100万元,另外两家供货商的最终报价均高于预算,因此最终成交价也只能是100万元。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使政府采购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因此,我国在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建议进一步加大加快公开力度,不仅采购招标信息要提前发布,中标标书以及中标之后供货合同的详细条款也应公开,并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监督。

  多措并举扶持中小企业

  通过政府采购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目前各国比较普遍的做法。英国政府明确确立了25%的政府采购合同应授予中小企业的战略目标,这并不是说要求各部门将一定比例的采购合同预先留给中小企业,而是要促进采购主体尽可能地充分运用已有的政策来尽量扩大中小企业的参与程度。从2011年3月起,所有的中央政府部门都要求公布支持更多中小企业参与到本部门采购合同中的目标和措施。为此,英国采取了合同分包、精简采购程序等诸多手段来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也提出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但长期以来,仍缺乏具体目标和行动计划,缺乏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有效的政策实施手段。

  2011年底,财政部、工信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要求从2012年起,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应该说,这些规定体现了重大的政策进步,未来的关键是要确保其执行力。相关建议示例:一是必要的话,应提升这些规定法律层级,比如将其融入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去;二是加强政策实施评估,对照目标对采购部门落实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辅以必要的奖惩机制。

  政采与培育新兴产业相结合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需求管理政策,可以通过需求的拉动作用,促进全社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投入,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速度和方向。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作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重要用户,为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稳定市场;二是政府作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先行用户,反馈使用信息,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加快发展成熟;三是政府可以在高新技术产品采购过程中,制定产品标准、质量,引导企业自主创新的方向,使其更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在国际压力下,我国政府已做出了"将自主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政策脱钩"的承诺,并自2011年7月1号起停止执行2007年颁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三份文件。

  事实上,通过政府采购来支持和激励企业创新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如英国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CNP)、远期采购合约方式(FCP)、中小企业创新计划(SBRI)等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还应积极寻找支持自主创新并与国际采购规则兼容的政府采购方式,更多地将政府采购与培育新兴产业链综合起来考虑。

  质疑、投诉合一提效率

  在质疑、投诉和申诉方面,英国将质疑与投诉两者合二为一,即如果供应商对结果有异议,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异议,如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英国政府采购领域很少有诉讼发生)。其过程简单,采购效率也得以提高,这从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采购成本。

  目前,我国的质疑与投诉程序基本是这样的:供应商如对结果有异议,须先向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如对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须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投诉,如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答复也不满意,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个流程下来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延长了采购时间,增加了采购成本,更降低了采购效率。

  开放程度与基本国情相适应

  在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比较均衡,因此通过最大程度地彼此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一体化的单一市场(Single Market or Internal Market),通过公开、透明的采购竞争机制引导资源在欧盟体系内部优化配置,这对各成员国从最大程度上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无疑是十分有利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欧盟每年的政府采购市场规模高达2万亿欧元,达到其GDP规模的17%,超过GPA协议门槛价的采购规模大约为4000亿欧元,然而在2007年由欧盟之外的供应商所拿到的合同金额仅为120亿欧元左右,不到门槛价之上规模的3%。这说明,欧盟政府采购市场高度开放还仅仅体现在内部,对外却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当封闭的。

  因此,在涉及一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时,必须联系到该国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来考虑。只有发展阶段大致对称、产业竞争力总体相当,按照GPA的对等开放和非歧视性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双方的互惠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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