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跃华:集采机构进平台交易保持三个不变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4-06-23 13:37: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后续探讨
两个“中心”并存,有利于集采机构进场交易。
将政府采购与建设工程、产权交易、国有资产出让、药品采购等统一纳入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交易,这是大势所趋,对整合各类市场资源、扩大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培育发展公共资源有形市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等具有促进作用。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法》载明的主要当事人之一,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法定承担者和组织者,应该积极地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发挥作用,既要依法依规,兼顾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与效益,又要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是其重要职责,须臾不可偏废。
婆婆多了 工作内容不变
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活动,也许会增加新的婆婆,但工作性质不会有大的变化。
首先,集中采购机构的基本职责没有变化。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培训。
其次,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没有变化。《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再次,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特性没有变化。《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这是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的根本区别,充分体现了其本质属性。
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活动,其工作性质将发生转移,由组织者、实施者变为旁观者。其实不然,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起草的《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平台提供场所和服务,不参与具体的交易活动。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项目执行主体的属性不会改变。
场面大了 服务特性不变
《政府采购法》赋予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职能,并不会随着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活动而取消。虽然集中采购机构可能会与建设工程、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等单位同处一幢楼,交易的场面、范围扩大了,但集中采购机构是一个集服务性、综合性、专业性为一体的服务平台不会有大的变化,因为它具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所没有的特点。
第一,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并未对药品、建设工程等采购的执行主体作出如此鲜明的规定。
第二,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方式呈现综合性、多样性,突出对服务对象的包容性,采购范围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包罗万象;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5种方式,根据采购人的不同需要,有效提供到位的服务。建设工程通常只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其服务的深度、广度都不及政府采购那么全面。
第三,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化运作,可以为采购人提供优质、可靠、安全的服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集中采购机构为把廉政建设的窗口前移,大多实行了分段工作制,将项目接收、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评标、项目履约管理等标前、标中、标后工作置于不同职能部门。这样做较好地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实现公正、廉洁采购。
场所变了 管采分离不变
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奋斗,从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质疑答复到履约验收,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积累了一整套得心应手的工作经验。特别是通过更新观念,建设电子化操作执行平台,实现了公开透明的零距离操作,使采购成本大为降低,并把自己与采购人、供应商的距离拉得更近。
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活动,按照《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监管权仍然由财政部门履行,"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不会改变。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期就强调"管采分离"。 "管"、"采"是政府采购的命运共同体,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是落实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对孪生兄弟。一方面,如果没有监管部门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不再有约束,就可能会偏离正确方向,容易出现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集中采购机构的实践,监管部门制定政策也没有现实依据。"管"、"采"应加强沟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分步研究解决问题,使双方的配合更加默契。政府采购事业能够健康稳步前进,于"管"、"采"均善莫大焉。
从各地情况看,"管采分离"落实到位的,其政府采购发展速度通常会更快。当然,要使"管"、"采"运行机制更加适合蓬勃发展的政府采购工作需要,还应在监管理念、方式、措施等方面进行创新,给予集中采购机构更多的便利,也就是进一步优化监管工作。
政府采购建立的"管采分离"机制,可以为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提供样板。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权,双方要把成功做法经验化、零星探索系统化,既为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夯实更加扎实的基础,也为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树立参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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