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需求管理 规范采购行为
作者:赵洪波 发布于:2014-06-16 15:35: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长期以来一些人将"天价采购"或者"质次价高"的采购与政府采购之间划上了等号,认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是集中采购机构没有把好采购关,把问题通通归咎到集中采购机构,个人认为这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极不公平的。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采购需求管理制度,稳步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发展来实现。
采购需求缺乏具体约束机制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但对政府采购不了解的人一般认为,只要是政府花钱采购东西就是政府采购,就是政府集中采购,把政府采购与集中采购两个概念混淆了。
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上爆出的个别"天价采购"事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助推了社会大众对政府采购的负面看法。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制度是对采购流程即具体采购环节、政府采购过程与方式的规范管理和约束,而对采购对象采购什么,该不该采购即采购需求却没有具体的约束管理,缺乏有效的控制。所以当采购单位所采购物品超出社会大众的预期时,由于缺乏客观的评价依据,也就很难对这些问题做出合理判断。所以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采购需求管理约束体系,才能科学地解决采购需求问题。
建立合理的采购需求实现制度
要明确采购单位的需求。对于采购人而言,由于采购主体的不同,采购需求也不尽相同。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保障政府工作稳定高效运行。但在采购中总会有意无意地产生提高采购标准,购买档次高、功能全的想法。这与《政府采购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不相符,也是与当前中央八项规定,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精神背道而驰。因此做好采购单位所采购物品基本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之间的平衡是完善采购需求管理的基础,也是科学地解决好采购需求的前提。
建立合理的采购需求实现制度。一是采购需求论证制度。在采购需求提出环节上,要科学准确地说明需要什么,是不是必须采购,对于所采购的功能,通过论证,确认是否的确为履行公共职能所需要。二是采购需求标准化制度。采购需求的功能标准,应该以实际要求的必要功能为原则,以满足基本功能和必要功能为目标,建立功能需求管理标准;在采购预算控制方面,采购需求应在采购预算总额的控制下;再就是要做好价格控制,重点在于单价控制。三是发挥集中采购制度的优势。整合不同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避免重复采购,减少不必要的过剩采购。
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一是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采购单位从采购需求的提出、需求论证、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过程,监管管理部门可以全程监督,提出指导性建议和意见。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信息,畅通社会大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增加采购需求的提出与最终实现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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