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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政采限额标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也应明确限额标准

作者:李拴庄 发布于:2013-11-13 09:36: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笔者工作在基层政府采购一线,十分关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划分问题。限额标准过低,小额零星采购就会增加,采购成本就高,采购效果就差;反之,单位自行采购越多,就越不能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

  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对指导工作实践意义重大。对于笔者所在的经济欠发达县来说,由于金额小的临时、零星采购项目较多,既难以编制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预算,又难以推广批量集中采购。如果限额标准过低,肯定会增加采购成本,采购质量也无法保证。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几万元或者十几万元的采购项目,即使采用询价方式,也要聘请多名专家组成询价小组。笔者所在县财政部门还没有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只能从上级专家库抽取专家,这样会明显增加采购费用,采购单位自然难以满意。

  笔者建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不应过低,不能单纯追求采购规模,要重视采购成本和经济效益。对能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可以降低采购限额标准;不能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则可适当提高限额标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有能力做好的采购项目,一定要认真、规范地组织好采购活动,争取最好的采购效果;专业要求高、没有把握做好的采购项目,可以考虑让单位自行采购。

  河北省现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有效期5年,设定了几个限额标准:一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限额,即单项达到5万元以上或批量达到2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代理采购;5万元以下的实行自行采购。二是公开招标限额,即货物和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30万元以上。两年实践证明,公开招标限额比较合理可行,基本解决了原标准限额过低、不宜操作的问题。但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限额仍然过低,应该适当提高。

  笔者建议今后应进一步明晰更多采购限额标准:比如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达到这一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均应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在这个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由采购人根据需要自行采购。同时,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为基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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