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精细操作 避免废标频现
作者:程功奏 胡云娥 发布于:2013-10-23 10:03: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本文中的"废标",是指因招标采购(含各种采购方式)中出现某些特定情况,依法宣布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作废或无效的行为。当前,随着政府采购范围日益广泛,项目数量不断增多,预算规模越来越大,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的情形也频频出现,成为影响政府采购质效以及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才能实现精细化操作,正确实施和减少废标、保证采购活动顺利完成呢?本文尝试从废标的判定、预防及重新招标采购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规避风险 判定废标须审慎
招标的一次性报标制度使废标现象在所难免,这也从另一角度充分体现了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没有对违法违规或出现重大偏差影响平等竞争的投标确认为废标的过程,就没有整个招标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废标有三方面不利影响
但是,废标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深入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延长了采购时间。无论用何种方式采购,废标都会延长采购时间,特别是采用招标方式,若废标一次或几次,采购周期就会从一个月到几个月,有的甚至是年初的项目到年末才完成,对采购单位整个工作的开展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是增加了采购成本。评审专家服务费是每一次招标必然产生的费用,若多次废标会增加项目采购成本。同时对供应商来说,也增加了投标成本。每招标一次,供应商不仅要支付标书工本费,还有制作投标文件的成本费以及参加投标的交通费等,如果多次废标,供应商的成本一次次增加,最终受影响的也会是采购单位。
三是加大了泄密风险。对供应商来说,价格和技术都属于商业秘密,在唱标的过程中,每一位供应商的价格都会公布,如果多次废标,会使一些供应商的价格公开,也会给围标串标提供机会。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的技术秘密也存在被泄露的风险。
依法"审"、"慎"判定是否废标
正因为废标存在以上不利影响,因此就要求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法"审"、"慎"判定是否废标。
"审"就是要依法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由此可归纳出判定废标的基本标准:保留投标和继续评标改变了招标的范围和内容,并将对采购标的产生实质性影响;对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产生限制,同时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慎"就是要保持谨慎。实际工作中,一个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任何疏漏是难以做到的。过于苛刻甚至吹毛求疵地要求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细节,可能使总体较为优秀的供应商被排除出可选择之列。一般地说,如果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错误或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没有响应,那么,该投标文件应认定为非响应性的废标;相反,如果投标文件的偏差是轻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响应性的有效标。笔者认为,界定"细微偏差"的基本原则是:未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产生影响,未使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发生改变。
增减结合 有效预防废标
废标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前一阶段所做的努力付之东流,造成人力、物力损失,延长了招标采购时间;同时还使废标责任方信誉度受损,甚至会令其失去再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因此,防止废标应当引起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预防废标要做好"增"与"减"。
增加信息发布 规范编制标书
增加信息发布的广泛性。多渠道广覆盖地发布招标信息,是减少废标的前提。只有广开信息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尽可能都参加投标,才能达到投标人不少于三家的要求。信息公开内容要详细,包括采购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采购内容明细、技术要求等,给投标人提供多渠道、广覆盖、全方位的信息指导。
增加编制预算的科学性。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预算,是减少废标的基本条件。采购人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论证,提高采购预算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增加招标文件的规范性。精心规范地制作招标文件,是减少废标的基础。制作招标文件,要避免遗漏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投标报价要求(包括投标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等内容的表述。明确供应商应提交的各种材料,如资质证明的种类、名称、发证机关等;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具体的附件、图纸等;明确投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同时,纸质招标文件和给供应商发的电子招标文件应当保持一致,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废标条款不能超越《政府采购法》、1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投标文件能够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避免投标文件无法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减少不当做法和低级错误
一方面,是要减少不当做法。归结废标的原因,不外乎是技术条件超过采购项目实际需求或过于苛刻的投标资格要求;设置排他性技术、商务条款;标段划分不科学,造成投标成本过高,潜在投标人无法响应;采购预算未经市场调研,严重偏离市场实际价格;开标前未能对潜在投标人是否参与的可能性作出准确评估或判断;个别采购人或评委存在"定向"评标现象,当"意图"难以实现时,人为制造无效投标或以种种理由否决,以达到重新采购的目的等。这些违法违规的不当行为,必须减少。
另一方面,是要减少低级错误。招标采购成功,除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还有一些细小环节,也应高度重视,否则也会对采购招投标活动产生影响。如投标书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封装,是否全部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印签,投标人单位名称或法人姓名与登记执照是否相符,是否在投标书上填写法定注册地址,投标书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如设计图纸有漏页、有关表格填写有漏项等),装订是否规范(是否有目录、页码,或文件资料装订前后颠倒)等。忽视这些细小项目,可能直接导致制作的投标文件不合要求,有时甚至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条款被判无效,最终造成废标。
尊重供应商 合理组织重新采购
废标只是采购活动的暂时中止,并不意味着采购活动的结束,除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情形外,还要重新组织采购。重新组织采购就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以公开招标为首选
在招标方式上,重新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作为首选,但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其它方式。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项目废标后,仍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组织采购,而不能随意采用非招标方式。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对招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的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实践中主要适用"除符合专业条件或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此时应首选竞争性谈判,询价次之,特殊情况使用单一来源方式。废标后,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决不能降低操作的规范化水准,必须严密组织,依法依规操作,确保做到改变采购方式而不影响采购效果。
同等对待所有供应商
重新组织采购时,不能过分关注新征集的供应商,对原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一视同仁。废标后重新进行采购时,可视该项目为一个新项目,所有潜在的供应商,不管是原来的还是新增加的,都要处于同等的地位。不能因原来的供应商已参加原项目的投标,且未中标而将其"拒之门外";也不能因是重新招标,急于顺利完成采购活动而对重新征集的供应商过分关注。要让新征集的和原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获得同等的竞争机会。
保护供应商商业秘密
要保护供应商商业秘密,对已处于公开状态的信息要采取事后补救措施。保护原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也是重新招标采购必须面对的问题。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或因重大变故而取消采购任务的招标采购项目,其商业机密,要采取完全保护方式,坚决不得启动开标程序,使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保持密封状态,并原件退还。对已启动开标程序的项目,在评审阶段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中,因无效投标导致废标的,采购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供应商的相关投标信息。监管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以及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等所有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都要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传播投标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文件中也应以专门的条款加以阐明。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石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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