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合同是自我保护的坚固屏障

作者:鸿 其 发布于:2013-09-02 09:28: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309023



  政府采购是合同采购,也就是契约采购。

  契约的产生和人类历史一样古老。但契约成为支撑经济、社会运行最基本的工具,则是近现代的事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摆脱了等级、身份的外在限制,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彼此平等订立契约,互相履行向对方承诺的义务,借此实现价值的交换,在满足对方需要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需要。

  与此类似,政府从事采购活动的历史和政府一样古老。但真正的政府采购制度,则是近现代才出现的。在政府采购制度下,政府不是作为公权力行使者,而是作为市场上的平等主体与货物、服务和工程的供应商进行自由、等价的交易,双方同样是自由订立采购合同(契约),按照彼此约定互相尽责履约,达成自己的目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其核心意义也正在此:政府采购合同是由采、供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条件自愿签订的契约,对采、供双方都有同样的约束力。双方在合同订立后,都必须尽责履约,互相负责。只要依靠合同,政府采购活动就可以圆满完成。

  采购实践中,不少采购人代表对采购合同的作用没有深刻认识,不明白合同(契约)采购的真意,仍然习惯于权力采购或者关系采购。权力采购的表现,就是对合同的订立粗心大意,给自己埋下诸多隐患,一旦出事,就靠权力压服供应商。关系采购,则是忽视政府采购制度中一整套公开透明的操作流程,而是习惯于靠自己与供应商之间的人际关系来完成采购活动,其中必然涉及灰色交易、暗箱操作。显然,权力采购和关系采购都不能保证采购人的采购成效,也不利于反腐倡廉。

  其实,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好采购合同,实施合同采购,采购人完全可以在达到良好采购成效的同时,充分地保护好自己的从业人员远离腐败风险,一举多得。采购合同不是政府文件,但对具体项目而言却具有政府文件难以比拟的法律效力。采购人要善用采购合同,实现合同采购。

  实现合同采购,需要抓好两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个阶段,就是合同订立阶段。在采购操作过程中,这一阶段的核心包括采购需求的提出和招标采购文件的制定,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产生。采购人代表应和操作机构充分合作,必要时借助政府采购专家,明晰自身的核心需求,并用标准、规范、科学、合法的语言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表述出来。做到这一步,采购项目可以说已经成功了一半。然后,再经过严格、规范的开标、评审,确定合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个阶段,就是合同履行阶段。这个阶段的关键,就是严格按照合同(包括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执行。采购人首先要履行自己对供应商的义务,比如按约付款、给予必要的合作、按约验收等。同时,采购人也必须严密关注供应商是否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必要时需要借助专业质检机构的力量参与验收。

  在这整个过程中,采购人都不需要考虑合同以外的其他因素,尤其是不需要借助行政权力和私人关系。采购人只需抓住采购合同这一关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与供应商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就能达到保障采购成效的目的,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资源的耗费,同时保护采购从业人员免遭腐败侵蚀,全面保护采购人利益。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