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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借口时间紧急将项目化整为零

作者:张斌伟 发布于:2013-08-26 09:26: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为了让自己有更多的"自由运作空间",不时会出现通过一些手段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将项目化整为零就是其中之一。即使是化整为零,采购人的形式也不尽相同,近日南方H市就发生了"项目未开标,施工已开始"的情况,让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很是不解。

  项目未开标 施工已开始

  H市城区被一条大河分成了南北两个区域,该市在河上新建的一座大桥计划于今年9月份通车。大桥是集交通、休闲和观光功能于一体的仿古廊桥,长300米。H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受该市住建部门的委托,对大桥的亮化工程实施集中采购。采购中心于7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计划于8月5日开标。

  7月25日,作为采购人的H市住建部门向采购中心提出,考虑到秋季开学在即,为了方便河两岸学生上学,有关部门决定大桥提前到8月底通车,算是送给孩子们的新学期礼物。为了确保提前通车,亮化工作也不得不提前开始。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希望先就桥梁中亭四周的洗墙灯实施分散采购,尽快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利用现有的脚手架组织安装。

  "按照原先的计划,亮化施工8月才能进行。但通车时间提前后,8月初要铺沥青,没法搭十几米高的脚手架安装洗墙灯,8月底通车后也不方便搭,所以我们想利用现有的脚手架,先行安装桥梁中亭四周的洗墙灯。"该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本次亮化工程项目预算700万元,提前安装的材料和人工费合计30万元左右。H市住建部门的想法是,待确定中标单位后,这些费用将参照中标单价予以结算扣除。采购中心认为采购人的这一要求不合法,于是拒绝了其提议。

  令人吃惊的是,8月1日,项目还没有开标,却有投标供应商向采购中心反映,已经有施工人员在桥上安装灯具。"按照常理,只有招投标活动结束,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才会进行现场施工。现在项目还没有开标,怎么会有人提前施工呢?"该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对此很是不解。

  采购中心明白,处理这一情况已经超出了自己的权责范围,于是赶紧向H市财政部门作了汇报。获知详情后,H市财政部门立即联系采购人,警告其未经同意的分散采购结果无效,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并要求其停止灯具安装。

  提前规划 不在政采环节赶进度

  谈起对这件事的看法时,H市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负责人表示,采购人的想法和理由看似合情合理,实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初看起来,采购人在项目未开标的情况下提出就部分内容实施分散采购,理由的确很充足:方便学生上学。但政府采购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和规范的操作运行机制,如果采购中心向采购人妥协,显然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值得高兴的是,在情理与依法面前,采购中心选择的是后者。

  H市住建部门在没有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就背着当地财政部门、采购中心强行组织分散采购,形成了"项目未开标,施工已开始"的事实。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提出,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H市住建部门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这些规定。

  结合本案例的实际情况,H市住建部门提出就桥梁中亭四周的洗墙灯组织分散采购的理由其实是不成立的。新建大桥是一项综合工程,至少要花费一两年的时间,H市住建部门应该提前对与大桥有关的各项工作做好规划,而不是在大桥即将通车时,在一些看似细小、其实更应该规范的政府采购环节赶进度。

  事先报批 分散采购方可执行

  退一步讲,站在采购人的角度,即使的确需要就桥梁中亭四周的洗墙灯组织分散采购,H市住建部门的正确做法是提交书面报告,先由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同意,然后才组织实施采购,而不是先弄出即成事实,然后听天由命。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财政部门同意就项目部分内容组织分散采购,采购人还应该与采购中心积极沟通,由后者对原招标公告的内容作出修改,并发布变更(补充)公告,就采购内容变更一事作出说明,以便确保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只是如此一来,项目开标的时间就得推后,采购人希望赶进度的结果恐怕难以实现。从这个角度看,H市住建部门的真实目的还是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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