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时不应进行项目介绍
作者:林柳枝 发布于:2013-08-21 09:58: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笔者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以下统称"评审)时,不止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形:评审专家到场后,项目经办人在组织评审专家签到、身份核对、评审纪律承诺文件签署、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推选等一系列必要的程序后,就该开始对项目的评审,而在这个节点上,有些项目经办人却插入一个"采购人代表进行项目介绍"的"插曲",当然,有时是采购人代表要求进行项目介绍。
笔者认为,采购人代表在项目评审时,不仅不必对项目再介绍,而且也不可对项目再介绍。因为此举将影响和干扰其他专家对项目的独立评审。
评审时介绍项目属违法行为
招标采购法律及有关规章对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所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和评审原则都已有明确的规定。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同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
以上一系列规定可总结出如下两个基本要点:一是专家评审的基本依据是招标采购文件;二是专家评审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平、公正。
正因为专家评审的基本依据是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当然,如若招标文件存在有违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等情形,供应商可以在此之前通过质疑程序要求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修改更正),而不是采购人代表介绍的其他情况和要求,所以笔者认为,若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已有载录的内容,采购人则不必再作介绍;相反,若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尚未载录的内容,采购人则不得评审时加入,否则将影响和干扰其他专家对项目的独立评审。
采购人代表是一般评委
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表述是,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由此规定可知,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除了作为项目评审的成员之一以外,并没有优于其他专家的特别权利(如再进行项目介绍)。
采购人对项目采购的所有要求,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和发出招标采购文件前,有足够的时间和篇幅,在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得以详尽地表达,而且,若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存在未详尽之处,还可以通过书面补充、更正等法定程序进行完善救济。因此,笔者认为,未载入招标采购文件(含补充、更正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人代表不得再在评审时进行"插播",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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