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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代替采购中心

作者:孔 刚 发布于:2013-08-12 09:26: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挂牌。图为活动现场。

日前,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挂牌。图为活动现场。

  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正逐步深入。在这场改革中,已经成功进行"管采分离"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面临着如何发展的问题。目前,各地的设想、构架、实施情况各有不同,各有侧重。有的注重对交易和监管的整合,有的注重加强对交易市场信息发布的管理和整合,有的注重对隶属不同部门的操作机构的整合。

  虽然各地的改革都是以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但只要认真解读法律法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还是有一些基本的原则需要遵循。

  "管采不分"有违立法精神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明确提出了"管采分离"的要求,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已经出台的公共资源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应坚持"管办分离"原则,即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剥离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职能,推进决策、管理、操作相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模式。

  然而,目前成立的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却将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职能合而为一,形成新的"管采不分"或"办采不分",这既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又与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不一致。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两个中心职能定位并不矛盾

  从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情况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应该定位为一个信息集中发布、招标采购交易环节见证的平台,不是实体操作机构,通过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监控平台,只对交易环节进行信息发布及交易过程见证管理,具体职能包括交易过程是否公开规范,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识别,以及对在场内活动的人员行为进行监控等,发挥的是市场管理功能作用,不具体执行项目交易操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意思是说,政府采购中心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操作机构,负责接受委托、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成交)结果等工作,并根据委托负责合同签订、合同验收以及履约等环节的监督。

  显而易见,两者的职能及业务操作模式、业务范围差别较大。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上述职能进行自我定位,则应该继续保留政府采购中心这个机构及其职能,政府采购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存在并不矛盾。

  据了解,现在全国已成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省(区、市),其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基本保留,没有被撤销或合并,成为交易中心的内设部门,原因大体如以上分析。为了规范流程和统一运作,政府采购中心甚至可以与其他社会代理机构一样,其组织采购活动时到交易中心进场操作。相信经过十多年改革发展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可以从容应对这样的挑战,因为追求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目标之一。

  撤销采购中心影响政策功能发挥

  政府采购操作本身应该属于公共财政职能的一部分,需要发挥政策功能,而不是仅仅完成招标采购任务。政府采购包括预算编制、需求确定、招标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环节,市场化的社会中介代理行为无法完全代替和实现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目标。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机构,其非营利的职能及定位不同于社会代理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担负着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把好关、为采购人服务、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重要职责,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发挥着节约财政资金、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实现节能环保等一系列的政策功能作用。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完全是企业行为,以营利为最终目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宗旨存在本质区别。

  目前,部分已组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政府采购部"的形式内设部门编制和人员规模,这种运行模式难以满足完成集中采购任务的需要,更不可能完全履行集中采购机构的这些职责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可以肯定地说,撤销政府采购中心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是否整合不可"一刀切"

  在目前社会诚信度不高、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监管不到位、交易市场平台五花八门的情形下,设立或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必要的、及时的。但交易平台的职能定位应该明确,它本身没有行政执法权,也不具备交易操作职能,应该做的是发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作用。

  明确这样的定位,既能发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反腐倡廉作用和政府用市场行为配置公共资源的功能作用,又与现行法律、机构互补,避免冲突和重叠,使得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实现管理、见证、操作、监督"四分离",四位一体,各负其责。

  至于政府已经设立的各类公共资源操作机构是否应该整合,这要取决于各地区交易规模的大小、交易种类的多少,以及操作机构的性质、专业实力和服务范围,没有必要推行"一刀切"政策,从而造成已有资源浪费,操作效率、专业能力下降,服务水平下滑,服务范围收窄。出现这样的结果不是推行这项改革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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