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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专家支持莫动歪脑筋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3-08-05 09:35: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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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项目的评标。

  可见,政府采购的评审不是采购人代表说了"算"。有采购人代表或许会认为,"我拉拢一下专家,评审结果就能随我所愿了。"其实,这样的做法潜藏着很大的风险。某采购人代表就曾因这样的事情受到了处分。

  和拜把子兄弟串通评标受处分

  据了解,此事是因一实验设备项目采购而起。在该项目的采购中,由于受到单位领导示意,采购人代表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项目技术需求开始,就对某供应商表现出了明显的倾向性。不过,在其坚持让采购代理机构将技术需求"原样"写入招标文件后,遭到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质疑,有供应商还表示如果不修改采购需求就要投诉。采购人代表被迫放弃了自己的倾向性需求,在感到懊恼的同时,对如何"掌控"后续流程也让他一筹莫展:"接下来,如果搞不定,我该怎么向领导交代呢?"

  让采购人代表喜出望外的是,开标当天早上,他接到了一个评过几次标后和他"拜了把子"的"兄弟"的电话:"哥们儿,这次抽到我了。你们领导有什么指示?尽管吩咐!"采购人代表赶快将领导的意思告诉了这位专家兄弟。最终,在拜把子兄弟的配合下,评审结果也达到了采购人代表的期望。而评审结果公布后,也再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于是采购人代表开始高枕无忧地开始新的工作内容。

  然而,让采购人代表没想到的是,财政部门在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时,对项目操作情况的抽查中,抽到了这个实验设备的采购。在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仔细核查时,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在此次采购中,有两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优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再仔细查阅评审记录后,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和有一位专家给投标供应商的的多项打分都不客观。具体表现在,给中标供应商的打分都偏高,给其他供应商的打分都畸低。

  于是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找采购人代表进行沟通,但采购人代表却否认跟专家有任何勾结。自己那样打分虽然有主观因素(就觉得中标供应商好),但绝对没有和另外的专家有任何串通,也没有拿供应商的任何好处。不过,当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要请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时,采购人代表立刻说了实情,是他"拜把子兄弟"主动联系他并主动帮他的。

  财政部门最终认定这个项目操作违法,要求采购人对采购人代表进行处分。

  上级授意不合法应设法劝说

  在法律专家看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之规定的用意之一就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能在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然而,却依旧有从业人员铤而走险。

  业界专家提醒,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最好只是将其看作一项工作,而不能把它作为一项权力,绝不能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任何行为都应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上级交办的任务不合法时,应当想方设法去说服上级,而不是积极配合其目的的实现,更不能主动去提供方便。上述采购中,在技术参数的倾向性遭到质疑后,采购人代表就应及时向授意领导汇报目的难以实现,而不是积极通过"拜把子兄弟"来帮忙。因为这样操作,事情一败露,领导很可能会将自己的问题推得干干净净,采购人代表很难说清跟自己没关系,毕竟下属按领导要求办事时,领导不可能为这种事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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