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集采项目不可委托中介操作
"委托"是《政府采购法》赋予采购人的权利之一。《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事实上,一个项目计划开始后,对于采购人来说,权利还不少。不过,伴随这些权利的行使,采购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而不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否则,很可能给自己惹来麻烦。某采购人今年在一自动生化仪设备项目招标中就因为乱用权利而把项目搞砸了。
不理供应商质疑招致投诉
在该项目的采购中,采购人将这个项目分成了3个包,分别委托给了A、B、C三个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采购。而这个项目采购人是以"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为由申请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
在采购开始后,采购人向三家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相同的技术需求,采购活动很快顺利完成。但中标结果公布后,三家代理机构都遭到了同一家供应商的质疑。供应商在质疑中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有多项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公司的投标产品多项应予加分而未加分。"A公司在收到质疑函后,赶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了这样的答复:"现质疑正在处理中,待结果确认后及时通知各投标人"。而其他两家公司则未予答复。
因此,在提出书面质疑七个工作日后,质疑公司又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A公司作出了这样的陈述: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后,我公司召集原评委会进行复核,评委会认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1.7款"描述概念不明确","建议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组织招标",由于截止质疑答复期限届满,上述意见未得到采购人的确认,我公司书面通知投诉人,"现质疑正在处理中,待结果确认后及时通知各投标人"。我公司的招标代理工作及处理质疑的程序合法。其他两家公司也表示,组织专家复核后,专家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技术参数要求表述不清楚"的问题,反馈给采购人代表后,未得到答复。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定,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表述不清楚,影响了中标结果。由于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无法准确界定采购设备的技术性能,因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多项要求的投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最终,当地财政部门在答复投诉时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与此同时,当地财政部门还就采购人的委托行为作出了处理。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人将属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分包委托给三个中介机构操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采购人依法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集采分包委托不可行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把一个项目分包委托给多家代理机构操作显然不属于部门集中采购。
技术需求须清楚明确
由采购人提技术需求不是法定的要求,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已经成为惯例。而一些有不良企图的采购人代表往往就是利用"提"技术需求的机会,将自己的企图"镶"在技术需求中,这让不少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陷入被动。遇到专业且负责的采购代理机构就会第一时间给提出来。但遇到不专业或者"胆小"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就会被直接写入招标文件,当有供应商提出质疑后,才去请求采购人予以修改或应对。而有的采购人代表到了这个时候也还有不愿改正的。
业界专家提醒,这样从事政府采购不可行,以前就有过不止一起采购人代表因为类似的原因而受到单位处分的案例。采购人惟有依法行使《政府采购法》赋予自己的权利,采购人代表也只有依法行使采购人授予自己的职权,政府采购活动才能顺利开展。而采购人在行使权利时,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还必须以项目的切实需求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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