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信息应依法发布
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十九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彩色工程打印系统采购项目举报案做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认定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法律规定发布招标信息。这个处理决定透露了一个信息:采购人必须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否则将面临处罚。
在该事件中,举报人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没有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只是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信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受理举报后,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做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等信息必须公告。
此外,该办法对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等应包括哪些内容,也有明确的要求。
2011年9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前必须公示相关信息。据此,中央采购单位必须公示的采购信息内容更丰富和完整。
然而,遗憾的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发布或不完整发布采购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方面与采购人及其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重视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弱有直接关系。
信息公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采购单位而言,必须畅通信息发布渠道,保证采购公开透明,不断提高采购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大采购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按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将公开招标采购信息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以方便广大供应商及时全面地获取采购信息,保证充分有效的竞争,加大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监督的力度,促进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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