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 用好行政复议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而信息不充分、不全面、不对称是制约或影响权利救济成败的关键。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实践中,维权供应商由于不了解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的程序及实体性规定,导致申诉不当,被行政机关驳回的概率很高,结果不但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耗费了行政资源。为帮助供应商依法有效维权,协助各级财政做好行政复议受理,本文对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必须了解的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要求进行了详细解读,供读者参考。
厘清启动行政复议的情形和受理主体
哪种情形下可以启动向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该向哪个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规定明确了供应商提起行政复议的两种法定情形。
而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的受理对象,则是财政部门。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而言,根据财政部门内部工作分工,受理行政复议的,通常是财政部门内设法制机构。
写好行政复议申请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财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指导意见》,要写好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标题。可以依法写为"行政复议申请书"或直接标明诉求种类:"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按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的顺序,依次写清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3.行政复议的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文件制订、采购过程组织、评审、采购结果等存在争议的实质和争执的焦点,申明请求财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解决的问题或者依法保护的权益,明确复议标的,如:请求全部或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等。
4.事实根据和理由。这是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的核心部分和关键内容,它是请求财政法制机关受理申请、裁决当事人之间政府采购争议的重要依据。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要素:写明政府采购争议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明确争议各方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分清责任;把证明被申请人实施具体行为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以及其他能起证明作用的材料一一列举并作附件,同时说明各种证据的来源及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引用《政府采购法》、《行政复议法》及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条文,说明提起复议申请、提出请求的理由和根据。
5.结尾。一是复议申请所送达的财政机关,可分两行写,"此致"和X X X财政厅(局);二是申请人签名并盖章,三是申请时间(年、月、日)。
6.附项。分别写明复议申请书多少份、物证多少件、书证多少件。
了解财政部门内部工作机制
供应商要做好行政复议,了解财政部门内部行政复议受理的工作运行机制很有必要。以下以财政部为例进行说明。
财政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财法字〔1999〕51号)明确财政部条法司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具体履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或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财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等职责,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财政部条法司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具体履行包括向财政部条法司提交由本单位以财政部名义作出、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协助财政部条法司审理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协助财政部条法司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协助财政部条法司办理其他与本单位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等职责。
与财政部相同,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基本建立了以财政部门法制机构为总牵头机构的处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这个机制下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是协办机构,负责提供相关材料、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市以下财政部门如未专设法制机构的,一般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之外指定一个内设科股承担财政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能。
明晰财政部门复议受理程序
1.受理。财政部条法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财政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财政部条法司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有关单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财政部条法司。
对财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机关:对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财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机关管辖。
财政部条法司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作出具体财政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具体财政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的答复意见;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本机关(单位)的印章。
2.受理中止。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形,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财政部条法司提出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财政部条法司经审查认为可以撤回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制作《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具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需要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由财政部条法司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制作《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复议案件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限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3.审查。一是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有无正当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4.决定。财政部条法司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后,草拟行政复议决定,报送部领导审批。重大、复杂的复议案件应当经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主管部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经批准延长的,由财政部条法司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财政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理结论;行政复议结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或者终局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的日期。
依法提起诉求 用好监督权
1.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赋予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依据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就赋予了申请人启动对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或机关一些内部操作程序审查的权利。行政复议实践中,供应商鲜见用此条款来维权,对不合法不合理规定的申请,如超出了质疑、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往往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规定投诉事项超出质疑事项的前置规定,或投诉时未有该事项予以驳回的申辩。
2.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注重细节 提高成功率
1.建议采用书面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以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但鉴于政府采购合同介于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间,其属性偏向行政性,所以《政府采购法》明确合同订立为书面合同,而不是《合同法》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政府采购环节多、政策性强、法律约束性大,建议申请人不采用口头申请而采用书面申请,以避免处理中相关部门对适用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带来的隐患。
2.做好充分准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除非是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受理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才可能决定变更或撤销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形下,被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需要,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情况较多。这一点是供应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格外注意的事项,要不然,便会得出传说中"官官相护"的不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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