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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全生命周期价值目标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3-04-09 14:09: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法的价值目标是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法有基本的价值目标、重要的价值目标、最高的价值目标等。法的价值目标往往具有一定的多重性、优先性、层次性、冲突性和不平衡性。但是这些不是绝对的,法律在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时候,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到底应选择什么价值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

  政采法的价值目标具多重性

  《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也具有以上特性,价值目标取向和目标内涵是多重、多层次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由此看来,政府采购的基本价值目标应当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即降低采购的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等。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该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这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要求,也即必须坚持优质高效服务和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取向,采购质量要实现"物有所值",为采购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以上是政府采购的重要价值目标。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这里既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价值取向,又包含了社会综合效益价值取向。在《政府采购法》贯彻执行过程中,仅仅把握经济效益取向是不科学的,而要考虑一些政策功能。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政府采购寄予了新的希望,陆续将环保、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中小型企业等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纳入其中。

  顺势而为 凸显全生命周期

  《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不是亘古不变的,不同时期政府采购价值目标的层次性和重要性是不同的。在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之初,重在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重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运作。随着人们对政府采购制度认识的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逐步实现重要的价值目标,如物有所值、扶持中小型企业,节能采购、绿色采购,等等。

  政府采购的基本价值目标是要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往的采购思路将采购产品的成本简单地等同于购置价格,没有考虑产品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如运行维护成本和环境成本等,导致错误的采购理念。

  全生命周期成本理论,将产品成本的范围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整体价值链拓展,采购时不仅要注重产品的购置成本,还要注意价值链其他环节的成本,如运行维护成本和环境成本等,探求成本动因,实现政府采购产品全生命周期总成本的最低,使政府采购体现物有所值、节能、环保等重要价值目标,追求综合利益的最大化(最高价值目标)。

  物有所值、节能采购、绿色采购等重要价值目标的内涵就是:在采购时不能只关注产品的价格,还要关注产品的质量(优质的产品可以降低后期的维护修理成本),而且要节能(节电,运行成本低)、环保(绿色采购,考虑环境成本成本),其理论基础就是全生命周期成本理论。

  因此,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应当树立价值目标不是亘古不变的意识,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去正确把握价值目标,按层次性位阶排列组合原来实现价值目标,使之达到最优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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