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把采购评价放在更突出的位置

作者:范红晖 发布于:2013-04-09 14:07: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目前有这样一种现象:对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其在整个政府采购工作中关注的重点似乎已经不在于采购某项货物、工程或服务,而在于操作是否按程序进行,有没有违规和腐败行为,至于采购的货物是否质优价廉、物有所值,采购的服务是否能让使用者满意,则不是其主要关注点。原因是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将"反腐败"而不是"对采购成效的评价"放在最突出的位置。在法律修订中,应该改变这种情况,把采购成效的评价放在更突出的位置。

  现行采购制度过于突出反腐

  关于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这些立法目的都是政府采购要解决的问题,是并列的,但实际并非如此。

  笔者认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是立法的主要内容,但规范采购行为是手段而不是主要立法目的。促进廉政建设,应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刑法》、《审计法》、《监察法》的主要内容。现行《政府采购法》中几个目的并列而出,不分彼此,再加上当今政府采购中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各级政府和各级纪检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反复强调的就是要加强廉政建设,强调制度反腐,使得反腐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实际上成了首选的目的。

  其实,反腐在我国是一个全方位的任务,不仅在政府采购领域才有,但如果政府采购立法要把反腐败作为第一目的,在立法技术层面必然要在程序上增加环节,让本应高效快捷的采购程序承担《刑法》、《刑事诉讼法》、《审计法》、《监察法》等法律应发挥的反腐倡廉的重任,这样和政府采购所倡导的其他目标必然会有冲突,使采购成效受影响。

  专家评审制下采购成效被忽视

  现有政府采购制度下有四个重要的参与者。这四个参与者分立了政府采购权力,承担着不对等的责任。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从采购预算到合同全程指挥,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而采购人拥有提出技术参数和需求的权力,参与到政府采购评审小组(占比1/3)的权力,其责任仅仅是当出现倾向性评标导致的质疑、投诉时应配合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专家以兼职身份成为核心决策者。由于这个队伍的兼职型、临时性,评审的工作完全靠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性知识完成。尽管《政府采购法》在法律上、规范上对评审小组规定了责任,即要求评审小组对评审结果产生质疑有进行解释和协助解决的义务,但很难追究具体的责任。

  集采机构对于前期的采购预算、计划、标准没有决定权,对于评审没有决定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必须承担由于废标、投诉、围标等不利情况带来的种种责任,承担包括重新开标的费用、投诉引起的公共事件压力和各方责难。一旦采购出现问题,都应由"集采机构组织不当"的理由承担责任。所以,集采机构目前的核心目标大多是:操作规范、程序合法。至于采购成效到底如何,则无能为力、爱莫能助。

  因此,目前虽然政府采购的规模巨大,实际只是将以前不公开的政府采购支出公示于众,真正要实现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实现政府采购设计的各项功能,还必须结合实际,探索其他更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决策方式予以完善补充。

  专职采购官制能救治目前偏差

  目前,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面临三个发展可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继续现在的运行态势,或者成为专职的采购官员。三者相比,后者是较好的发展方向。

  专职采购官制度在发达国家比较盛行。在美国,政府采购实行的就是采购官决策制,这是权力集中型政府采购制度。除国防部和交通部外,联邦政府其他机构及国会的政府采购统一由联邦总务署(GSA)负责。联邦总务署下属的联邦政府采购中心(FAS)有4000多名工作人员,占GSA总人数的30%以上。

  联邦政府采购中心设置的部门为:信息技术部,负责IT产品采购和网络建设;综合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和签订各类采购合同;公务旅行与交通部,通过颁发采购卡为联邦政府雇员提供公务旅行的交通(机票)和住宿(定点优惠)等服务;政府采购学院,负责政府采购专业化培训。

  联邦政府采购中心除少量管理人员外,大部分为专业采购(合同)官员。其对采购(合同)官员的资格条件要求很严格,包括教育水平、培训情况以及工作经历等。采购(合同)官员按级次管理,一般分为5级,级别越高,要求越高,权限越大(权限按采购官员能直接签署的采购合同的金额大小划分)。联邦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对采购(合同)官员进行专业化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采购(合同)官员经政府合同资格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其资格后,由部门行政首长任命。

  其他国家例如英国、新加坡也实行的是采购官员制,这种制度在本质上是专业采购官员评审制度,采购官员是采购的核心要素,起到判断、确认采购项目的主导作用。

  在采购官员制度下,第三方专家只起到咨询作用。采购决策权完全由官员承担,官员也承担因此而来的责任,能真正将精力用在想方设法取得好的采购结果上。这值得《政府采购法》修订时予以慎重考虑。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