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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名单应在开标时公布

作者:柳自斌 发布于:2013-04-09 10:25: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评审是政府采购操作流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存在《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对细节无明确规定及相互矛盾的情况,笔者结合政府采购评审的具体工作实际,对其中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专家保密与回避规定相矛盾

  针对供应商对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的问题,存在《政府采购法》与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相互矛盾的情况。《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而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2012年财库6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由此,如果供应商要申请评审专家回避,则应在评审前知道评审专家包括哪些人,而这又违反了评审结束前专家名单保密的规定。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开标现场公布评委会及相关人员的名单的方式。公布名单的同时,确保评委会与供应商不直接接触,评委会在封闭环境下独立进行评标,避免出现供应商与评委沟通的情形。这样,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评委会名单保密的效果,同时又达到了给供应商提供要求专家回避的机会的目的。

  实际操作中,可在开标现场征询供应商对评审专家的回避意见,如无异议则由投标供应商的授权代理人出具书面承诺函,然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的评标环节;如有异议,则安排需回避的评委退出,现场通知备选评委进入评委会,再进行下一步的评标工作。

  笔者认为,此办法能解决专家回避与评委会名单保密两者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同时又能避免评标结果公告后才经由质疑发现须回避的评委情况的发生,从而能达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目的。

  改进评分汇总方法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评分,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但实际工作中,存在采购人或个别评委评分出现倾向性的问题:个别评委的评分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评委的评分。如果个别评委有倾向,会导致评审结果出现很大的差异,所以当前评分中进行汇总时,去掉最高分及最低分的做法有存在的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采取这样的办法:专家评委会在评审打分后,如果去掉一个最高分及最低分汇总分与直接汇总所有评委评分的结果相同,则直接由评委会确定中标结果;如果两种汇总分的结果不同,由评委会对打出最高分及最低分的评委进行询问,要求打出最高分或最低分的评委做出书面说明,再由评委会综合评议确定其打分的合理性。如打分合理则由评委会作出最终评标意见,如不合理,该评委须作出书面说明,并须重新进行评分,再重新确定评标结果。

  通过以上方法,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个别评委评分倾向性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使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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