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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设计 推进批量集采

作者:刘冬云 姚远 发布于:2013-04-09 15:55: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湖北省荆门市试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湖北省荆门市的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经过2012年一年的试行,取得了价格优势明显、抑制超标准采购、采购项目的竞争度更充分、政府采购服务理念得以彰显等显着成效。但同时,该市也发现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类整理,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问题:采供双方均可能钻空子

  虽然批量采购相对协议供应而言更能体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规模效应的优点,但由于这项工作还刚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因而在执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其中相对突出的是:

  少数采购人不愿意配合

  部分单位不太习惯批量采购这种新模式,存在各行其是的违规采购行为。经调查,存在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批量采购推进时间不长,特别是在批量采购工作的实施初期,部分采购人因不了解采购流程变化,仍采用传统方式自行采购;另外一种情况是个别采购人对批量采购有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认为自己单位采购设备要体现自主性,因而想方设法钻程序的空子。

  采购需求标准难以统一

  部分采购人缺乏对使用设备的考察和了解,随意性较大。例如,同样是采购计算机,同样的配置和型号,存储量有的要求500G,有的要求1T,甚至有的还要求明确设备外表颜色,该有的采购需求的技术标准罕见,相关品牌根本没有所需产品,给批量采购的实施造成困难。

  难防范作弊行为

  因制度设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批量采购制度在供应商与采购人实际执行供货的程序上存在一定盲区,个别采购人通过"多报少买"(通过多申报采购数量,而在实际接收时却与供应商协商减少接受数量,将减少的数量价值折算成配置),以达到变相购置超标准设备的目的。因为每批次采购项目一般涵盖多个采购人,如果有个别采购人的设备清单量多,采购预算额较大,且又准备"多报少买"弄虚作假,则该批次采购项目就存在被采购预算高、采购权重大的采购人单位"绑架"的可能性。

  此外,个别供应商诚信缺失,一方面利用占有政府给予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优势进行低价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利用采购人不了解设备参数或不认真进行验收的漏洞,以次充好或偷梁换柱,欺骗采购人。

  少数采购人付款不及时

  中间环节少的供应商供货渠道正规,售后服务能力强,有较大竞争优势。因为批量采购设备市场供货充足,每批次的采购竞争都较为激烈,供应商中标愿望强烈,通常其利润有较大折扣,所以要求资金回笼速度要快。但目前各采购人的付款进度不同,少数采购人付款不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应商参与批量采购的积极性。

  供应商售后服务不给力

  一方面,供应商为了取得批量采购项目的中标资格,将利润率定得低,没有考虑投入更多的成本进行售后维护。另一方面,由于批量采购是一个中标供应商同时面对多个采购人,供应商的人力资源就显得相对不足,而且供应商也不必再像以前需要向采购人投入一定的"感情回报",导致其对售后服务工作的责任心降低,结果采购人对批量采购成交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不太满意。

  对策:强化监管 提升服务水平

  针对批量集中采购试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荆门市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认为要想顺利实施和深入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加强工作宣传 提高认识水平

  任何工作的推进都需要宣传予以保障,尤其是当新的采购模式的出现遭遇已经习惯了过去传统模式的部分采购人的抵制时更是如此。因此,要想推进此项工作,首先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政策的方式,甚至是提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来做通采购人的思想工作。

  其次,要充分利用网站等宣传载体及会议、培训等形式,积极宣传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意义、成果等,正确引导采购人对批量集中采购的理解,消除各方面对这项工作的模糊认识和错误理解。

  加强协调配合 完善工作机制

  首先,管、采双方要建立快速沟通和情况反馈机制,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及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告知给对方,以便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其次,财政系统内部各对口业务科室、行资管理、收付中心等涉及到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都要建立和完善与政府采购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系统内部工作联系和配合,从最初的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标准审核、资金支付,到最后的资产验收和登记入账,各负其责,各把其关,共同维护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能,防止出现监控真空被少数采购人和供应商钻空子。

  加强监管力度 规范采购行为

  一方面,要对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管理的行为实行集中审核、公开通报、拒付资金、跟踪检查等多项管理措施,以震慑和减少采购人违规采购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采购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行资管理、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同级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和相互配合,协同或委托他们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进行专项或例行检查,共同形成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多方监督制约机制,无论是哪个部门检查,无论检查的重点是什么,政府采购都是其中一项必查内容,以防止逃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行为。同时,应要求采购人进一步加强采购计划的申报工作,保证采购计划的及时性,避免因变更或临时采购等时效问题增加批量采购难度。

  加强履约监管 维护各方权益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对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支付采购资金的,将暂停办理其后续政府采购业务的一切事务,以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履约验收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其一,将每批次的中标结果抄报给行资管理部门,由其核对采购人的资产登记入账信息或跟踪送货情况,避免采购人"多报少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其二,与质监等相关专业部门建立长期协同工作机制,将每批次中采购权重占比较大的采购设备实行跟踪,委托专门机构对设备的产品质量和配置参数的一致性进行联合验收或抽查,对未经联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不予支付资金,防止供应商"以次充好"或"偷梁换柱";其三,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的供应商予以曝光、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实施市场禁入、移送相关部门查处等相应处罚措施,提高其违规成本;其四,适当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竞争实力不强且责任心淡薄的供应商拒之门外,防止其低价恶意竞争,蚕食损害批量集中采购的公信力。

  采取切实措施,多措并举,以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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