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政府采购评审》征文:立足现实国情 完善第三方评审制度
随机抽取第三方专家的评审制度产生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这一制度符合目前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政府采购现在的发展阶段,完善的重点是进一步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明确和强化评审专家的责任。我国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未来必然转为国际通行的采购官制度。
第三方评审是中国特色
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和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均确定了由专家为主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制度。随后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了评审专家必须经过事先建库,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这就奠定了从专门设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三方专家进行评审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的基础。这一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核心环节,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最大特色之一,这个制度也可以称之为评定分离制度。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大量借鉴、参考、延用了世界各国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范本。然而,在上述政府采购法律范本和法律体系中,却无从寻觅专家评审的相关规定。因为随机抽取第三方专家的评审制度是与我国的发展阶段相结合的产物,并非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要求。
第三方评审合乎我国国情
第三方评审在特殊时期产生
随机抽取第三方专家的评审机制是由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和实践的特殊历史决定。
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进行的首例招标是1980年世界银行对我国提供的第一笔贷款项目,按照世界银行的规定其贷款项目必须强制招标。而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是国内首家招投标代理机构。当时的招投标行为只能由中介机构代为组织,评审工作也只能依靠第三方专家为主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我国政府采购的产生滞后于并借鉴了我国的招投标管理的制度和实践,这导致专家评审制度和中介机构作为代理主体成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和体系的核心内容。
第三方评审针对采购人实际问题
随机抽取第三方专家的评审机制符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初始阶段的实际。
事实上,评标定标合一,责任主体明确,正是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等实行采购官制度的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正因为不信任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评标,同时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专业评价能力欠缺,也严重缺乏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则等各方面专业知识。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者创新提出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通过随机抽取第三方专家评标和引入社会代理机构,解决了采购人的"不专业"和"不可信"两大难题,这是我国在此阶段下的需要,在目前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必须坚持这样的原则。但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初级阶段的必然要求,并不意味着这永远是政府采购的必然要求。
第三方评审利于反腐倡廉
我国处于社会发展和经济转型时期,政府采购是腐败的高发地带,在我国法制体系、诚信体系以及监督机制还不完善,政府采购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时,为了制约采购人的权力,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实际上是一个由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权利制约和权力平衡的体系。
第三方评审易致权责不对等
现阶段的专家评审制度有何缺陷
我国的评审专家制度无论在采购理论上还是在采购实践中都存在不可解决的缺陷,其学理上的弊端主要是将及其重要的采购评审权完全交给不相关的第三方来决定,该第三方无法为其决定承担完全的责任。该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思路是利用专家的独立精神、公正立场,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但实践中出现了专家建库分类不细导致有时"专家不专",专家回避制度不健全、专家自身腐败导致专家并不公正,以及专家以个人身份无法承担完整责任、专家因临时客串获取评审费用导致专家敷衍了事等问题。
第三方评审类似美国评审团制度
我国的专家评审制度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以及联合国、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制度并不一致。相反,美国还立法明确限制外部专家的引入。但这一评审制度在美国有一个最类似的领域,就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当然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很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陪审员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知识文化不论。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独立的第三方人士来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美国人,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而认为之所以采用这一制度,只是因为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人操纵控制的。这也与我国政府采购第三方专家评审机制的核心思路一致。
强化约束 完善第三方评审
随机抽取第三方专家的评审制度符合目前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阶段。但是如何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明确和强化评审专家的权责体系是当下的一个难点和重点。
加强专家现场和事后评审管理
细化评审现场工作制度。2012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是针对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各执行机构应在现有评审现场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项规定,规范各方包括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加强对评审现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后评价的有关规定。代理机构对不遵守法律规定和评审纪律、专业能力差的评审专家,应进行记录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及时反馈评审专家抽取系统使用等情况。
建立评审专家评审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倾向性评审、出现重大差错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做出相应处罚;明确质疑投诉的延伸追究制度和重大项目评审专家责任跟踪制度,如果属于评审问题,应对直接责任人和评审委员会进行处罚;完善评审专家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以多种方式定期收集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遵守纪律等情况,对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未来我国政采评审将转为采购官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必然是转为国际通行的采购官制度,以美国为例,《联邦采购条例》(FAR)明确了合同官员制度,即政府采购行为由政府授权任命的合同官员来完成,通过专业化、职业化的合同官员,保障美国政府采购机制的统一、高效、有序运行,协调维护各方利益。专业化、职业化的体系,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制度,保证了采购官员具备充分的知识和能力;规范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严格的权利约束机制,保证了采购官员的廉洁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