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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政府采购评审》征文:做好现场监督 优化评审管理

作者:郭俊杰 邓江平 发布于:2013-03-20 10:02: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于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等政府采购相关各方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建立相关各方相互联动、相互配合的专家管理体制。其中重要的环节是完善评审现场的监督,向社会和投标供应商开放评审现场,允许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入评审现场或通过远程视频进行监督;评审结束后,向未中标供应商公开评审打分结果和未中标原因,通过公开来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实践表明,完善专家评审制度不仅影响到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的高低,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各方对政府采购的认识。近年来,各级集中采购机构针对专家问题采取了细化评审办法、客观分共同认定、推行电子辅助招投标系统等措施,但由于采购中心的职能定位不够权威,实施效果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对于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等政府采购相关各方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立相关各方相互联动、相互配合的专家管理体制,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压缩专家自由裁量空间

  评审专家享有独立评审和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权利,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无权干涉,但评审专家不按照规则打分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因此,应当进一步压缩专家自由裁量权,降低专家打分的主观性。

  一是细化评审办法。研究制定统一的采购文件范本,改进和细化评审办法,汇总分值时去掉专家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压缩主观分,增加客观分的比例,避免评审专家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投标人得分畸高或畸低的现象;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要求评审专家书面说明理由。

  二是推行电子化评审。电子化评审是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也是规范专家打分的有效平台和工具。通过将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细化到计算机软件系统中,评审专家在系统中对投标人进行打分,由计算机自动汇总排序并生成评标报告,即避免评审专家人为打分错误,又便于复核和监督,提高了评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实行暗标评审办法。在评审开始前,由集中采购机构对实物样品或技术标进行编号,隐去投标供应商的名称,评审结束后再公布投标供应商的名称,降低评审专家的主观因素。

  四是实行专家异地评审制度。对于比较重要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者当地评审专家较少的采购项目,由于本地的评审专家可能与投标供应商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可通过抽取异地专家进行评审,最大限度地保持评审的公平与公正。

  加强评审现场组织管理

  评审现场的组织管理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公信力,要进一步加强评审现场的组织管理,切实提高评审质量。

  一是严格要求评审专家遵守独立评审的规定。专家要按照采购文件评审方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确保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特别是不能受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影响。

  二是引入外部监督评估机制。向社会和投标供应商开放评审现场,允许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入评审现场或通过远程视频进行监督;评审结束后,向未中标供应商公开评审打分结果和未中标原因,通过公开来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是对评审现场实行全过程的视频监督。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建设独立的评标室,在评标室配备录音、录像和屏蔽设备,监控专家评审打分的全过程,加强项目评审环节监管,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

  四是推行评审专家打分复核制度。评审活动结束前,代理机构要提醒评审专家对于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应从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重点复核。

  加大对专家监管力度

  有效的监督管理是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保证,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及时反馈专家评审过程中的问题,不断加大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管力度。

  一是修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罚,赋予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现场对评审专家监督权。

  二是建立评审专家"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评审现场纪律,不执行回避要求,评审打分倾向性突出或专业能力极差的评审专家,借鉴药品采购领域的"黑名单"制度,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列入评审专家"黑名单",禁止再次参加评审活动;对于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采购人代表要通知所在单位纪检部门,今后不得参加评审活动。

  三是建立质疑投诉的延伸追究制度。对于评审专家存在的打分倾向性、统分漏项等错误、超越评审办法打分、实质性需求条款审核不严等问题,延伸追究评审专家的责任,由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建立专家培训考核制度

  评审专家培训考核机制不健全是当前评审专家职业素质参差不齐的重要原因,要借鉴我国会计、建筑等职业资格认证的做法,逐步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制度。

  一是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建立评审专家定期培训机制,将评审专家接受培训作为年审通过的先决条件;不仅让专家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最新市场情况,还要了解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等。

  二是定期组织召开评审专家业务座谈会。邀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经验丰富的专家进行交流发言,介绍评审专家违法违规案例,交流评审工作经验。

  三是建立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在评审结束后,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同级财政部门记入评审专家个人档案。

  四是建立评审专家激励机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既是专家的荣誉也是专家的义务,有关部门可下发专门文件要求评审专家所在单位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同时,根据日常考核情况将评审专家分为不同等级,将专业精通、职业道德好、能力强、认真负责的专家单独建库,专门负责重大、复杂项目评审或担任采购项目的评审组长,在评审专家劳务费等方面给予倾斜。

  完善专家库建设

  评审专家库是保障专家评审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础,要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建立起既能满足评审需求又能保证评审质量的专家库。

  一是扩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数量。加大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宣传力度,将更多年富力强的专家纳入专家库;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专业,鼓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推荐专家入库。

  二是建立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整合相关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专家资源,实行中央与各地专家库资源共享。

  三是细化专家库专业分类。按照统一的政府采购品目目录建立专家库,限制评审专家注册专业的数量,禁止专家跨行业注册,确保评审专家具有真才实学。

  四是建立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定期维护、更新与淘汰,吸收新鲜血液,淘汰年龄在70岁以上、知识老化和不了解市场变化的评审专家。

  五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限制评审专家每年参加评审的次数,避免评审专家在一年之内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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