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勿忽视生产许可证
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务之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在现实操作中,采购人大都十分重视资格审查工作,以此剔除不合格供应商,确保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但也有个别采购人在组织自行采购时因一时疏忽在这个环节上出了差错,从而导致了采购活动的最终失败。
资格审查不全面酿成"祸事"
在2011年某市环保局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就出了这样一件事。根据该省《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目录》的规定,厨房设备并没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在项目采购之初,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对项目实施自行采购。自行采购的审批也非常顺利,没过多久采购人就开始组织自行采购。
制定采购文件时,采购人按照惯例规定了工商营业执照及业绩资料等等资格要求,紧接着,采购人发布了招标信息,这些环节进行得都非常顺利。为了保证采购过程的规范,开标当天,采购人更是加倍小心,对于评标专家也是千叮万嘱。因为采购人的高度重视,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更加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打分,不敢有丝毫懈怠。
最终,评标委员会最终确定预中标供应商排名,采购人选择了排名第一的F公司为中标供应商。至此,采购人才算松了一口气,项目顺利完成,没有任何风波。
可是,出乎意料的事情在中标结果公布后的第四天就发生了。排名第二的预中标供应商E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标人F公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没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以下称"许可证"),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合格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生产许可证须在投标时具备
看到这个质疑的采购人一下子懵了。后经调查,采购人确认F公司在投标时确实未获得许可证,但在中标结果公布后的第三天已正式获批该许可证。
于是,采购人如是答复了E公司:F公司目前已获得该生产许可证且该项目目前尚未供货,获得许可证之后生产的产品应当为合格产品,且F公司已经为履约做了准备工作,因此决定不改变中标结果。
拿到这个质疑答复的E公司十分恼火。"投标的时候没有生产许可证就不是合格投标人,怎么能够中标呢?"E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认为采购人是有意袒护F公司,因此,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财政部门经审查后认,本项目采购的厨房设备中包含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商用燃气灶具,生产商需要取得许可证才能生产、销售该类产品。F公司所投的燃气灶具均是F公司生产的,在本项目投标截止前并未获得许可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是合格投标供应商。因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特殊商品应审查许可证
这个项目中的采购人组织自行采购不能说不谨慎,但最终还是出了问题,而且这个问题还是致命的: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也许做完这个项目采购人会觉得很冤枉。赔了一万分的小心,最终却落得满身的不是。别说功劳了,连苦劳都没捞上。的确,政府采购的货物包罗万象,如果让采购人全部了解在这些商品中,哪些商品需要何种许可证也有些强人所难。但这并不能成为采购人推卸责任的理由。采购人不知道并没有什么可怕的,关键要多问、多了解、多向专家请教,更为关键的是头脑中要有"是否有特殊的行业要求"这根弦。
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在很多领域都建立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如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等等,此外,2005年9月1日由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更是大大提升了我国工业产品生产管理的法制化程度。
采购人组织自行采购时,自身就处在了采购操作的一线上,任何错漏都会给采购活动带来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因此,更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这样才能采购到既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又符合采购需求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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