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截止时间不能随意改变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但并不是政府采购的惟一模式。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这时采购人扮演着执行机构和采购人的双重角色,在这样的情形下,采购人不但要处理好角色定位,利用政府采购制度的特殊规定来满足自己的采购需求,同时还须注意规范操作,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虽然大多数采购人在组织自行采购时都能做到依法合规操作,但个别采购人的不合法行为还是偶有发生。
延迟投标时间招来投诉
某省级采购人自行组织了一科研设备招标项目的采购,供应商F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购买了该项目招标文件,并于6月15日就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向采购人进行了书面质疑,采购人于6月21日对投诉人进行了书面答复,但未对F公司提出质疑的主要事项进行纠正。直到6月26日,也是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的前一天,采购人才在某省政府采购网就质疑的主要事项发布修改公告,并将修改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同时还发布了开标时间延期公告,项目延期至7月2日开标。
对于采购人的做法,F公司有些不满。但毕竟胳膊拧不过大腿,F公司决定按变更后的招标文件的规定参与投标。可是当7月2日开标时,F公司却被告知没有投标资格,这让F公司的投标代表很是诧异。仔细询问之后,F公司才得知自己被取消投标资格的原因是没有按照修改前的原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前两天(6月25日)交纳投标保证金,而是在6月29日才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F公司并没有像上次一样选择沉默,他们就取消投标资格一事向采购人提出了书面质疑,采购人按照上述理由答复了F公司,之后F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依法确定操作时限是关键
上述采购人的操作并不合法。采购人延长开标时间的公告发布时间为6月26日,这时距离开标只有1天时间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因此,采购人的这一行为已经属违法行为,但采购人对此却浑然不觉。
7月2日采购人又以F公司未按照修改前的原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前两天(6月25日)缴纳投标保证金为由,拒绝投标人F公司的投标,致使投诉人投标资格权益受到损害。诚然,按照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天交纳投标保证金,根据新修改的招标文件,开标时间为7月2日,也就是说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最迟应为6月30日。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修改后而不按招标文件操作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人延期开标后,却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前两天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拒绝F公司投标,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F公司,应依法受到处罚。
政府采购必须规范采购,其规范性主要体现在合法性上。任何一个采购环节,都应当严格依法操作,这一点无论是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还是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都是要十分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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