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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批量集采 遏制价格虚高

作者:高志刚 发布于:2012-12-19 11:21: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图为北京金融街外景。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处处长 高志刚

  在政府采购的诸多要素中,价格是最核心、最直观、最活跃也是最敏感的因素,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解决价格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老生常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从业者应当以积极的、有作为的、能动的心态来看待价格问题,通过综合治理、多管齐下,解决价格问题。

  优化批量采购 进行"预采购"

  制定好的配置标准。配置标准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控制作用,有了配置标准以后,豪华采购、随意采购的情况就不会再出现。二是为归集形成批量打下基础。没有标准的地方,集采机构可提出"参考标准",不能消极等、靠、要。批量采购是政府采购解决价格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目前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效率不是很高的问题,亟待解决。如果采购部门能够在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上报过程中,甚至上报之前预测大体数量和需求,先行招标,进行"预采购"或实行"批量协议供货",效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青岛、厦门推行大宗物资批量采购的经验值得推广。重庆推行的"周计划"制度,每周打包采购一次,兼顾了效率优势和规模优势,循序渐进地培养采购人计划意识,同样是一种历史性进步。

  多年以来,各级集采机构在某种程度上仅仅做到了采购事务的集中。批量采购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代表了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部正式推行批量集中采购的2011年是"政府集中采购元年"。

  线上线下互动 推行"协议竞价"

  协议供货推行了这么多年,其最大的问题就是价格问题,需要一种新的方式加以改造。笔者的观点是,将网上竞价作为大规模市场价格摸底的手段,每隔30天对协议供货产品强制进行一次网上竞价,用竞价获得的均价刷新协议供货价格,使网上竞价的充分竞争优势和协议供货的效率优势有机融合起来,实行新型的"协议竞价"制度,不要过于依赖价格调查机构,也不要等到媒体曝光了才被动应对。

  推"反腐评标法"最低评标价法

  在评分方法上,应推广最低评标价法,限制使用综合评分法。这方面执行层应该自觉、主动地去实践,如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会更有力度。最低评标价法在国外运用比较多,欧美国家普遍采用这种评标方法。世界银行规定得更严格,采购人如不用这种方法,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很少有项目采用这种方法。这种巨大的反差令人深思。欧美国家是把最低评标价法当成一种反腐败的评标方法,评审专家只需判断投标文件能不能满足用户的最低需求,然后在符合最低基本需求的供应商中选择投标价最低的即可,评审过程的简化意味着对评审专家的要求也变得简单了,同时充分压缩了人为操作的空间。

  增强透明度 向供应商征求意见

  应该讲,尽管网上曝出的与政采相关的事件,有一些不客观、不理性的地方,但是笔者仍然认为这是十年多以来,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所结出的成果。政府采购部门发布每一条公告,为的就是公众对政府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从而不断改进工作。此外,在采购需求公开论证方面,笔者认为尤其要征求供应商的意见,而不是所谓专家的意见。

  专家论证会有时会流于形式和走过场,而供应商的论证往往是"真刀实剑",产生的需求指标更有利于形成充分竞争。这同样需要政府采购行业在规则和制度设计层面进行反思。竞争是政府采购的灵魂,透明度建设是构建竞争环境、强化外部监督的必由之路。

  改革"高价驱动型"中介取费标准

  比如某地级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的节支率约为2%,而全国的平均节支率为12%~15%,两者相差了10多个百分点。为什么节支率低?预算编制精准可能是一个方面,招标代理费取费标准不合理也是重要原因。代理机构基本上是按照成交价的1.5%来取费的,价高收费自然就高。这种"高价驱动型"取费模式鼓励高价成交,弊端不小,亟须改变。

  借鉴美国公益代位诉讼制

  美国政府采购中的公益代位诉讼制度规定,知情人对有欺诈行为的供应商进行告发起诉,成功后将获得可观酬金和权益保障。这一程序为美国国库挽回了大量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这是应对供应商欺诈的最有力手段,实在没有道理不学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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