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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违规制定评标办法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12-10 09:57: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的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出台后,多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开始严格按照该办法去制作招标文件。然而,也有部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想要另辟蹊径,试图通过创新手段来达到更好的采购结果,但结果却是事与愿违。

  违规"创新"陷窘境

  不久前,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一专用设备项目的招标,该项目共有12个分包。在招标文件制作环节,采购人代表对评标方法提出要求--在所有投标人的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然后取各个供应商报价的平均值,在这个平均值的基础上,报价再降5个点的供应商即为中标供应商。

  这让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十分为难,因为根据《办法》,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而这三种评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都与采购人代表提出的评标方法大相径庭。

  根据《办法》的规定,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法是,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性价比法则是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评标总得分[评标总得分=B /N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

  因为担心评标方法不符合上述规定而遭到监管部门责罚,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竭力说服采购人,却也无济于事。为了不失去这个代理机会,该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接受了采购人代表的要求。

  让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欣慰的是,招标文件发出后,没有供应商提出任何异议。20多天后,开标评标活动如期进行。评标活动刚进行到一半,评标专家却发现,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根本没办法确定预中标候选供应商。在每个分包的十几家投标供应商中,报价惊人地相近,好几家的报价是一分不差,有的报价也只相差几十元。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每个分包处在供应商报价平均值下浮5%这个标准的都有四五家供应商。听闻此言,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很是发愁,采购人代表更是一筹莫展,原以为高明的创新之举却让自己陷入了窘境。

  依法操作是根本

  陷入被动局面的采购人代表一时间乱了方寸,不知接下来该怎么办。为了采购活动能继续进行,同时又不想替采购人代表担责,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便建议采购人代表向监管部门反映此事,让监管部门来决定如何处理。在无所适从之间,采购人代表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似的,立即给监管部门打电话。

  "《办法》里将评标方法规定得那么细你们不用,非得搞什么创新,即使创新,那也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啊。现在出了问题却问我们怎么办,你自己想办法去吧!"电话里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生气地对采购人代表说。

  不过生气归生气,对于项目进行到这个阶段后下一步该怎么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还是得拿出一个解决方案来。采购人代表在电话中也为自己的违法创新表示了"深深忏悔",因此财政部门便不想再判其违规而对其进行处理了。

  经研究后,财政部门决定做这样的处理,由于采购人代表提出的评标方法在《办法》中没有规定,因此认定该份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方法。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因缺少评标方法,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存在瑕疵,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并私下要求采购人代表不得再干涉评标方法的制定,更不能再去搞违法创新。

  此次采购中,采购人代表虽然未受到公开处罚,但他还是颇有悔意地表示:"看来采购活动还是依法操作的好,不能主观随意地搞创新,否则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让自己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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