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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法定条件切勿自行招标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2-11-05 09:55: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推行后,大多数项目都被纳入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不少采购人都没有了自行招标的权利,但也有一些采购人打着部门特殊需要的幌子,想方设法去实现对本单位项目的自行招标。然而,有些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却并不熟悉,因此在操作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样品尺寸不达标竟然中标

  不久前,某校在一教学黑板采购项目采购结束后,遭到了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X公司的质疑,X公司在质疑中称,中标供应商Y公司提供的样品很薄,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校在答复质疑时表示,样品并非履约产品,不会影响其使用。

  对该校的质疑答复不满,X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投诉事由为:一、中标供应商Y公司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评标结果有失公平;二、招标公告有意存在限制性、倾向性和歧视性条款,有暗箱操作的嫌疑。

  当地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调查发现,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黑板外框铝材厚度为≥2mm,但Y公司提供的样品厚度不足2mm,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与此同时,当地财政部门还发现,该项目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招标文件发出后自投标截止时间仅有13天,采购结果公告的时间也仅有两天。至于X公司提出的第二项投诉事由,当地财政部门以其未进行过质疑为由,未作出认定。但某校与Y公司所签教学黑板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最终还是被撤销了,该校也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自行招标须具备三项条件

  在法律专家看来,招标文件既然对样品的厚度有要求,采购人就不应该"打折处理",评标只能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依据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现场样品进行评判,而不能寻求其他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采购人作为自行招标的组织者应该了解这些规定,但其质疑答复却暴露了其对上述规定的不熟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须符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三项条件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因此,法律专家认为,财政部门完全可以责令其将需要招标的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来办理。

  标书发出至投标截止应至少20天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也提出了类似要求,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上述采购中,招标文件发出后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只有13天,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标公告需要发布多少天,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具体的要求,然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中标公告信息发布太短,很多供应商可能会看不到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公开透明原则势必会大打折扣。与此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因此,业界专家认为,中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能太短,最好在5天以上。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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