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未正式出台 不可套用其规定
"你们爱告就告,我们不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可以视同为惟一供应商……"不久前,在某采购人组织的一个专业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结束后,遭到供应商要向财政部门"状告"的威胁后,采购人代表非常淡定地说。这件事到底是发生在怎样的采购中呢?
套用"征求意见稿"成被告
据介绍,这件事发生在今年8月的一个专业设备项目的公开招标中,采购人代表把该项目委托给一家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操作。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大约进行到40分钟时,他们提出,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报财政部门后,根据财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再决定下一步该怎么做。但采购人代表却表示:"这有什么好报的,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只有一家就按一家计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早就有规定了。"于是评标继续进行,在评标中惟一被认定为合格投标人的Q公司也最终被评定为中标人。
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人遭到了在此次采购中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的A公司的口头质疑。采购人代表却不以为然:"只有这家合格,我们当然就评定他们了,反正也不违法。"
由于对采购人代表的态度不满,A公司的销售经理便威胁说:"既然你们是这样的态度,那我就只有告到财政部门那里去了。"没想到采购人代表依然"不吃这一套"。
于是,A公司就真"告"到了财政部门那里,最终的结果也是,财政部门认定此次采购不合法。
投标人不足三家应报财政部门处理
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不时会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这时,政府采购相关经办人员就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不能盲从和迷信专家观点
据了解,还有采购人代表认为部分专家的这样一个观点非常可取,即当只有一家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则该供应商可以视同为惟一供应商,采购人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继续进行采购。在这部分从业人员看来,这不仅简化了繁琐的报批程序,而且提高了采购效率。
笔者建议,对于专家观点,采购人代表应依法进行判断,不要盲从,更不能迷信。采购实践中常常会出现采购人违法操作的行为,就是因为某些从业人员持以上错误的观点和认识。
"征求意见稿"不能直接应用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采购人代表都了解上述法规要求,而且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大多也是按照上述要求去做的。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面世"后,一些好学的采购人代表很快就了解到了该条例中第三十六条这样规定:"有这样一条规定: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按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代理商)实质性响应的,视同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的惟一供应商。"
对此,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提醒,政府采购的确需要讲求效率,不能没完没了地废标,如果没完没了地废标,不仅会大大延长采购周期,而且采购成本也会因此提高,政府采购的初衷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因此,应该尽量避免废标情形的出现。但应注意,在努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时,要坚守法律的底线,绝对不能逾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还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采购人代表主动去学值得肯定,只是不能直接将其应用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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