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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权换取“免费午餐”不可取

作者:清 晖 发布于:2012-10-22 08:42: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句话众所周知,尽管如此,还是有人剑走偏锋,想吃这免费的午餐。"近日,一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向笔者发出了这样的感慨。据这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个别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为了得到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会,常会采取请采购人代表吃饭、给采购人代表送礼之类的"公关措施"。而某些采购人代表也乐得接受这些"免费午餐"。

  采购代理机构送礼,采购人代表接受并为其牟取私利,这看似是件双赢的美事,但其弃政府采购所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于不顾,很显然,这种情况下的双赢只能是海市蜃楼。

  一方面,《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因而,尽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但也只能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此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可以接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由此,只有具备一定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才能接受委托并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而采购人一旦接受了没有资质或资质不符合项目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那可就真是上了"贼船"了,非但采购质量得不到保障,采购完成后还可能会因为非法委托而被问责。

  另一方面,采购人即便接受的是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也是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的。因为政府采购资金均为财政性资金,使用这一资金的单位大多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人代表当然多数也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即使项目顺利完成了,接受财物的采购人代表还是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在采购实践中,还有个别采购人为了实现自由委托,故意将大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以牟取私利。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所明令禁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综上,采购人代表利用"委托权"换来的并非是"免费的午餐",尽管暂时风平浪静。而一旦东窗事发,采购人代表将面临的是严厉的经济、行政和法律制裁。因此,笔者提醒,千万别因为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让自己心神不宁,进而断送自己的大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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