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推荐一个中标人不可取
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坚持这一原则却要面临诸多困难。
一些采购人在评审结果公布后,因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意,就想方设法排斥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而让自己"中意"的候选人顺利中标。另外,还有一些排名靠后的候选人为了争取成交机会,也会不择手段地提出质疑和投诉,以达到"继任"的目的。基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一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推荐一个以上中标候选人的做法持反对意见。
在这部分从业人员看来,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结束后直接推荐一个中标人即可,没必要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废标后应该重新组织招标。
这样操作的确可以避免采购人和排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为了中标而不择手段的情况出现,但问题也不少:一方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赋予采购人"确认中标人的权利"将名存实亡;另一外面,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事实上,换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的话,采购人和排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对中标人吹毛求疵不一定是坏事。如果政府采购的过程完全合法合规,那么任凭采购人如何挑毛病、排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绞尽脑汁提出质疑和投诉,也改变不了中标结果。相反地,如果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那么采购人和排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的挑毛病行为将发挥积极作用,能够促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平、公正。
另外,采购人的异议和排名靠后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并非完全针对中标人,还有一部分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这在客观上也对避免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其操作和评审能够带来帮助。如果因为少数采购人和供应商不负责任地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质疑投诉等手段排斥第一中标候选人,就完全否定中标候选人制度,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错误做法,完全不可取。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二条规定,在出现中标无效情形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这一规定使得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中标无效情形时,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避免因为供应商的中标无效而使整个采购过程被全盘否定。如果不确定中标候选人,一旦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形,整个采购项目将不得不废标,从而造成政府采购资源的巨大浪费。
法规制度有一个逐步完美的过程,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客观理解政府采购法律精神,充分利用其制度的优越性,尽量规避风险,不能因为有负面情况出现就作出一些因小失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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