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可以是纸质电子混合体
近日读到《政府采购信息报》9月28日3版刊登的《招标文件不能为纸质电子混合体》一文,觉得文中的观点值得商榷。依照笔者的实践经验,在一些特定项目中,招标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或许更为科学和符合实际。
首先,招标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并不违背法律精神。对于招标文件制作的相关要求,主要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招标文件必须包括的内容,第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文件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发布,即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该条款的核心是"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说,招标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并没有违背法律精神。
其次,招标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利大于弊。招标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可以方便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尤其是一些图纸等材料提供电子版,更为投标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没有电子版图纸,投标人几乎无法完成一份完整的投标文件,或者说需要花费极大的精力才能完成);招标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还可以节约招标成本(也能为投标人节约投标成本),对一些较大的项目,尤其是图纸等资料比较多的项目,提供电子版也可以节约纸张等方面的费用,绝对是一件多快好省的好事。但招标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时必须注意的是,纸质和电子文件必须保持一致,如果采用的是"纸质+电子"方式,两者没有交集,自然没有不一致的可能性。
再次,笔者在实践中操作的很多项目的招标文件都采用了纸质电子混合体,尤其是一些投标人特别多或一些比较特殊的项目,更是如此。这样做对招投标相关各方均有利,为什么不能采用呢?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政府采购也应该充分享用这些物质文明的新成果,降成本提效率,何乐而不为!
最后,政府采购是有成本的,只要采购过程符合法律精神与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即可。在《招标文件不能为纸质电子混合体》一文介绍的案例中,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招标文件是纸质电子混合体就否定了采购结果,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这种判决有些欠考虑,不仅增加了采购成本,还降低了采购效率。
由此,笔者认为,招标文件采用纸质电子混合体完全可行,也符合法律法规,业界不仅不应该排斥,而且要推荐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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