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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歧视行为 促进公平采购

作者:张宏勇 发布于:2012-08-24 09:06: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我国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让需求方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和服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立足实际、探索新思路,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把好采购关,促进了高效、便捷、规范、科学、阳光采购。

  然而对一些基层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在工作中也经常会被"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一看似简单的话语所困扰。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当前各地对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理解不尽相同,对供应商的要求也是五花八门,操作上更是各行其是。

  例如,相同的项目,在供应商资格条件方面,有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书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的,也有要求省内设有生产厂家指定授权维修站并配备专业培训讲师的。

  在产品性能方面,有要求3C认证、节能环保认证,所投设备必须是目前国内外主流产品,需要出具厂家授权和国家权威机关检测报告等。

  这些不同要求出现在相同项目的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函中,难免会让商家理解起来头疼,但他们又苦于要常打交道,不便提出更多质疑。

  笔者认为,相同项目出现不同要求,并非是操作人员标新立异,而是根本不知道何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归根结底在于业务素质不高。

  笔者建议,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完善制度强化服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是对服务要求、供应商、商品的常规性歧视条件。有了较统一的尺子,集中采购机构就能大胆做事,不怕被质疑。当然,监管部门一经发现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当然,目前能作出规定的毕竟只是一些常规性内容,有好多问题还难以定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但只要能禁止使用常规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条件,就已经解决了当前基层采购的一大难题。

  其次是学习交流促进提高。政府采购政策性强、涉及学科多,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调研,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章,特别是加强对常购货物的调研,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允许有歧视性条件,争取更多的商家投标竞争,以节约采购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进行参观、考察等多种方式的交流,学习工作技巧和操作方法,促使双方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共同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政府采购工作。

  再次是培训总结确保规范。随着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的了解不断加深,一个细微的疏忽就可能引起质疑和投诉。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务实的工作作风和精湛的业务水平,开拓创新,务求实效地开展工作。监管部门也要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对服务要求、供应商资格、商品可能带有的歧视性条件进行讲解培训,用实例说明哪些条件不允许限制,以减少质疑和投诉,树立采购人的良好形象。

  最后是商家座谈共创和谐。集中采购机构应主动收集采购人、供应商、社会舆论的意见和建议,召开采购人、供应商、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就歧视性条件展开讨论,对不合理的条件一律不允许出现在采购需求公告上,及时掌握采购人、供应商所想、所盼和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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