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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集采机构定位 夯实电子化推广基础

作者:王志永 发布于:2012-08-13 16:18: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只有建立起全国或是区域内相对统一的集中采购机构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集中采购机构的编制、体制和隶属关系,使集中采购机构名正言顺地重新回归行政序列,成为政府专有的公共采购执行部门,建设全国统一模式的电子化网络采购平台才具有基础。

  电子化采购为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创造公平竞争机会、预防腐败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同时还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当前,电子化已经成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在看到推广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重要意义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一些明显存在的问题,如各地各级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信息化基础存在差异等,导致电子化采购在短时间内很难完全普及。

  另外,推行电子化会促使政府采购行政管理体制、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机制等多方面发生变化,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需要做好几个方面的配套改革。

  集采回归行政 筑牢电子化根基

  建立有效的集中采购管理体系,是实现全国统一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基础。集中采购机构的建设情况是否统一、规范、廉洁、高效,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的成败。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采购机构的性质、体制没有可以参照执行的全国统一标准,各地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管理模式不统一、隶属关系不统一,下级机构得不到上级在业务上的具体指导和约束,使得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处于散乱无序、各自为政的状态,"信息孤岛"和地区封锁现象较为突出。

  只有完善政府采购机构的编制、体制和管理制度,建立起全国或是区域内相对统一的集中采购机构管理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集中采购机构的编制、体制和隶属关系,使集中采购机构摆脱含混不清的事业单位属性,名正言顺地重新回归行政序列,成为政府专有的公共采购执行部门,建设全国统一模式的电子化网络采购平台才具有基础,才能真正履行好政府采购的公共职能,发挥各项政策功能。

  完善法律制度 营造电子化环境

  政府采购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的采购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其前提,营造电子化政府采购所必需的法制和政策环境,是未来改革发展的重点。

  目前,传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协调、不明确、不健全、操作性差等问题,已经成为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障碍,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或政策,重点做好填补空白和健全制度工作,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政策细化、专家评委监管、采购流程标准化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努力做到"用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

  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尤其要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应逐步完善以"中国政府采购网"为基础的采购信息系统,明确电子采购程序、电子采购文件编制、电子注册、数字签名法律效力、电子化采购安全标准、采购项目分类方法、机密和隐私保护、冲突解决方法、用户和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化采购税收政策等内容,以满足全国范围内的综合交易需要,使中央和地方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操作

  同时,应将电子化政府采购提升为一种主流的采购组织形式进行推广,通过各种媒体、媒介广泛宣传电子化采购的相关政策和信息。

  健全监督机制 顺利推进电子化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设是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保证,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也应该建立健全有第三方参与、全方位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确保政府采购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公开透明,置于相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工程。

  政府采购工作面广,涉及部门多,要充分发挥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互协调配合的监督合力。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采购范围的日益拓展,许多地方都邀请了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员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有的地方还设立了内部监督机构,增加了内部监督程序,但从监督的实际效果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至少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要想真正发挥好监督作用,必须制定明确的监管方式、监管方法和违法违规处罚办法,真正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从而使相关部门能够对采购活动的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深入监督和管理。同时,执行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监督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整改,否则监督工作就成为了一种形式,最终只会导致管理环节增多,管理成本增加,监督责任和效率减弱。

  值得注意的是,建立良好的监督环境必须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首先,要扩大询问、质疑、投诉受理的范围,赋予供应商更广泛的无论是在政府采购哪个阶段都能够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公众举报制度,明确举报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规范政府机关接受公众监督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确保公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得到有效落实。

  再次,要完善质疑投诉制度,理顺"管与采"的关系。合格的监督应当有利于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从而提高集中采购效率。监管部门应多支持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多履行裁判员的职责,少以运动员的身份参与比赛。为此,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实现集采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彻底分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社会监督权利有效实现,保证政府采购的廉洁性,建设良好的监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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