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购结果不满不是废标理由
近期某采购人代表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一实验设备项目采购重新招标后签订的采购合同被财政部门认定为无效,在重新招标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供应商要求采购人赔偿其因为这次中标给他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采购人重新招标被判违法
据了解,在该实验设备项目的采购中,评标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极为不满,于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对该项目的招标。
为了避免得罪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重新组织了该项目的采购。重新招标中,新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让采购人非常满意。采购人拿到评标报告的当天,便按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次日,采购人与B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
在采购人与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第五天,第一次招标中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的A公司看到中标公告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定,重新招标不合法,采购人与B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无效,要求采购人依法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重新招标中标人要求采购人赔偿
对于这样的结果,B公司也难以接受。"从投标到中标,我们投入了大量精力,财力上也花费了不少,中标后我们又进行了积极的履约准备。我们不知道采购人的重新招标不合法,所以才积极参与投标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应由采购人承担。"B公司的代理人如是对记者说。
面对B公司的赔偿要求,采购人代表烦恼不已:"这样的结果也不是我想看到的。A公司提供的设备的确没法让我们满意,我们根本没想让他们中标。但是没办法,他们是依法产生的。谁让你们第一次招标的时候把价格报那么高呢……我们单位没有赔偿经费,你总不能让我个人给你们赔偿吧?"对于这样的解释,丢了合同的B公司并不买账,声称如果采购人不给赔偿,打官司也要拿到钱。无奈,采购人代表只好到处托关系,找B公司说情,希望他们能放弃赔偿请求权。
除法定情形 采购人不得随意废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应予废标"的情形,因此采购人不能将之废标,并重新招标。在沈德能看来,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如果找不到法定的废标理由,就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人及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因违法废标而重新招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采购实际中,采购人会利用'确认权',长时间不确认来拖延采购。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超过时间不确认没有相关的法律责任。"沈德能说。
针对这一情况,业界专家提醒,采购人长时间不确认,不但其需要的采购标的买不到,采购资金没法支付,而且还会影响其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申请。
无故废标后采购人应赔偿损失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法律专家提醒,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代表最好严格依照此规定去确定中标人,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在上述项目采购中,如果采购人不与A公司签订合同,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对于B公司的损失,采购人要不要赔偿呢?在沈德能看来,采购人依法需赔偿B公司的损失。由于本项目是采购人违法废标而重新招标后,才与B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采购人依法应赔偿B公司的损失,损失包含:1、直接损失:B公司参加投标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如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制作投标文件的费用、参加投标的费用等;2、间接损失,即B公司可信赖的损失。这个损失是指B公司因相信本项目招标采购合法而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如果履行该合同,其可获得的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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