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与批量采购共舞
「第七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会前特刊」
在过去的几年里,协议供货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在不少地方,其规模甚至占据了集中采购的半壁江山,加之受到“协议供货的实质是分散采购”观点的影响,政府采购业界人士开始担忧集中采购制度的走向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空间。
2011年,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取得积极效果后,业界一片叫好声。与此同时,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政府采购已经发展到了批量集中采购取代协议供货的阶段。
那么,批量集中采购到底能不能完全取代协议供货?协议供货会不会就此退出政府采购舞台?
批量采购可有效解决协议供货问题
据财政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王保安介绍,在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以前,中央单位的计算机和打印机主要通过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即由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商、协议产品及相应的最高限价内,与供货商直接谈判进行采购。从几年来的实施效果来看,协议供货在方便采购人、提高采购效率、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而且,协议供货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种过渡制度设计,也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规模效益的本质要求。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王力达也阐述了类似的看法,并表示,批量集中采购较好地解决了协议供货存在的上述问题。比如,批量集中采购在价格上通过汇总采购人实际需求数量、明确标的、提高厂家重视程度,以实现充分竞争,这样产生的中标产品价格则是合理的市场价格。关于采购人任意选择高配机型问题,批量集中采购则按照“满足基本办公需要”和“市场成熟度高”的原则,统一成十款基本配置机型,既满足办公需求,又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特殊配置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有效地杜绝了超标采购。关于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问题,最终使用单位不直接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也就自然不存在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了。
协议供货有存在必要
基于批量集中采购的诸多优势,不少人认为,协议供货已经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但业界专家却表示,不可否认,协议供货的确存在无法实现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不便于集中监管等致命弱点。批量集中采购则通过将“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使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但协议供货并不会因为批量集中采购的出现而不再有用武之地。因为设计协议供货这种方式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满足各单位小额、零星采购的需要。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小额、零星采购,协议供货还是有其适用空间的。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小额、零星采购在短时间内是不会消失的。
协议供货须扬长避短
协议供货虽然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但其具备“统一招标、分批提货、快捷高效,可以满足小额、零星的采购需求”等优势。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认为,任何一种采购方式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协议供货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长期存在并发展。关键在于使用时要扬长避短,注意其适用范围。
而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也认为,协议供货和批量集中采购也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
“我感觉摒弃任何一方、选择任何一个都有失偏颇。我们永远要尊重零星且急需采购需求的存在。财库〔2011〕18号文《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即留出了‘10%’的协议供货量。” 高志刚如是说。
从2011年年初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来看,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央集中采购将是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采购并存的局面,批量集中采购是主渠道。
高志刚认为,协议供货最大的问题就是价格问题,需要一种新的方式加以改造。“我的观点是,将网上竞价作为大规模市场价格摸底的手段,每隔30天对协议供货产品强制进行一次网上竞价,用竞价均价刷新协议供货价格,使网上竞价的充分竞争优势和协议供货的效率优势有机融合起来,实行新型的“协议竞价”制度,不要过于依赖价格调查机构,也不要等到媒体曝光了才被动应对。”高志刚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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