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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只见证现场事实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1-12-08 10:15: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对《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投标人权利》一文的回应

  
  密封检查的目的和作用
  
  如果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的目的和作用是“此时的密封情况检查,是投标人在对招标人检查其标书保管责任,检查招标人有没有私自调换标书,或者事先拆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和其他合法权益。”那么能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只能是投标人自己,并且其只能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那么法律规定“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和公证人员”则没有任何意义。
  
  检查结果不可能导致废标
  
  本人知道在招标采购中“废标“一词使用的混乱。为方便讨论同意把“废标”定义为招标项目废标,即采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定义。
  
  但是对于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的任何结果(开标现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事实)都不可能导致废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要拆封、唱标。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何都不导致招标项目废标。如果出现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私拆投标文件而认为需废标的则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而不是因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结果(开标现场看到的密封情况事实)。
  
  只有评委可判定标书合格与否
  
  只有评标委员会才有权判断和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合格(即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人员都无权判断和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具体理由在《再谈监督人员可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已有具体论述。
  
  正确认识“经确认无误”
  
  “经确认无误”并非指“确认拆封唱标前标书的密封情况应当和投标人递交标书时的密封情况一致”。
  
  笔者同意“‘经确认无误’不是指‘认定该份标书的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观点。但不同意“经确认无误”是指“确认拆封唱标前标书的密封情况应当和投标人递交标书时的密封情况一致”的观点,因为这个目的只有当投标人自己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才能实现,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公证人员都无法实现这一目的。但法律规定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公证人员都可以合法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综合前述,笔者认为如果采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投标人权利》一文的观点,那么法律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就没有任何现实操作意义。
  
  因此,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主体仅起到见证(或公证)密封情况事实的作用,担当见证(或公证)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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