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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备案 提升政采规范化水平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3-05-20 09:32: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备案是政府采购中常见的工作内容之一,但一些采购人代表并未予以足够重视,甚至连哪些内容需要备案也不是十分清楚。近日,就有某中央单位的一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我们这个项目是自行采购,不需要备案。"以前还有采购人代表和记者说过:"备什么案呀,备了也没什么回复,监管部门哪有工夫看你备案了什么内容呀……"那么,政府采购工作到底有没有必要备案?政府采购的哪些内容又必须备案?不备案又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备案是政采工作重要环节

  《现代汉语词典》对备案的解释是:"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现行法律法规对备案问题进行规定的主要有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并于2002年由国务院修正)以及2000年颁布并实施的《立法法》,但上述法律规定的备案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程序,并不涉及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备案问题。不过,在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却对相关备案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业界专家表示,政府采购工作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备案,因为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财政部门不可能盯住所有采购人完成的每一个项目,如何去监督采购活动是否依法合规,审查其备案内容就是一个重要的方式。因此,从《政府采购法》到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中,都有不少关于备案的要求。在法律的刚性要求下,采购人更应该严格遵守。如果采购活动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备案,项目一旦出问题,采购人就会多一条未备案的"罪证",而且很多时候有理也说不清。

  七项内容须备案 自行采购不例外

  "政府采购的某些事项是需要备案的,比如政府采购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说,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须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沈德能介绍,去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要求,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列出了需要备案的七项内容: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主管部门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经财政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部分采购人代表以为自行采购不需要备案,法律专家对此提醒说,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因此,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中央单位的相关负责人都应记得备案。沈德能表示,在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要求。因此,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应将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予以备案。

  不备案可能受处分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示,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回复意见。因此,业界专家提示,采购人不能因为备案事项未得到答复就不备案。

  沈德能律师提醒,虽然不备案不会导致应当备案的事项无效,但却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政府采购工作考核的不利后果。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就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后果--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不足90%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相关链接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财政部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备案和审批事项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

  第十九条 在备案和审批管理中,财政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将对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备案或审批管理权限授予其主管部门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财政部负责备案和审批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 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 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五) 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 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 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 财政部授权事项落实情况;

  (十) 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发布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六)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九)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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