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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商学院副教授:公私合作采购由公共采购法调整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0-11-16 09:43: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哥本哈根商学院副教授:公私合作采购由公共采购法调整
 
丹麦哥本哈根商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Christina D.Tvarn 摄影/万玉涛

  在第二届公共采购国际论坛上,丹麦哥本哈根商学院法学博士、副教授Christina D.Tvarn?认为,良好运作的公私合作的优势在于促进基础设施供给、加快实施、减少整体成本、更优化的风险分担、对执行激励措施的完善、改进服务质量、转移责任与增强公共管理、增加一般投资、联合实体资源的高效利用等。联合实体的好处在于降低成本与价格、提高质量、降低风险、增加成功率、加强合作等。公私合作采购通常已属于公共采购法调整的范畴,比如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定。在适用特定的采购规则的同时,应允许公私合作规则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在传统采购激励机制中灵活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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