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另请高明”须慎重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09-07-27 14:55: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如何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系列报道之八

  某市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当地一学校的多媒体、电脑、电视机的公开招标采购结束后,遭到了供应商的投诉。提起投诉的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有倾向性。当地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邀请了该市所在省省级专家库中的专家对此次招标进行了复评。同时,邀请相关监督部门对复评结果进行评议,认为此条投诉基本属实。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无效,要求采购中心重新组织采购。据了解,目前,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在遇到评审不客观、不公正等投诉时,都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评。事实上,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遇质疑时也在广泛应用“复评”这种方式。

  那么,“复评”方式是否值得推广呢?“复评”到底是让第一次评审的专家重新评审还是另请高明?另请的高明又能否推翻第一次评审的结果?

  原班人马复核效果难保证

  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法律专家、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介绍,在北京一电脑动漫设计设备项目采购中有过这样一段曲折:该项目在评审结束后,中标结果遭到三个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拟提供的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有10项未经发现的负偏离。有供应商甚至在质疑函中对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水平表示怀疑。于是代理机构组织了“原班人马”对前次评审进行复核。

  经复核,中标供应商拟提供的产品存在2项负偏离。但专家组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条款,建议此次采购废标。但废标公告发布后,原中标供应商却提出了质疑。原中标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对此,代理机构又组织了“原班人马”进行复核,最终通过不记名表决方式,确定了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此时,“原班人马”不愿再对项目中标单位做最终认定,却以专业性受到质疑为由集体要求回避,并建议代理机构另行聘请评审专家。遇到这样的问题代理机构究竟应该如何处理?

  “另请高明”于法无据

  在张雷锋看来,通过另请专家“复审”的方式来裁决评标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的做法,其可操作性是值得商榷的。“复审能否改变原评标结果法律没有规定。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的评价与法院的审判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经过重新审理改判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这是有法可依的,但重新抽取的评审专家能否改变原评审结果却找不到法律依据。评审专家之间目前尚无级别高低之分,水平方面也不好去比较。”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则表示,“每个专家的背景不一样,所以打分的差距大并不能说明他们就有问题。背景不一样,评审结果就可能不一样。如对手套外观的打分,每个专家的观点就可能不一样,再如国家大剧院设计方案的招标,也很难评出哪个方案更优。”

  为了防止专家打分出现偏差,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组成评分复核小组对评审进行复核,部分业界人士认为,这种方法对规范专家评审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也很难杜绝有失客观公正的评审。因为专家只要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打分,复核小组就很难去否定其打分。而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分值范围内,评审专家是可以取上限,也可以取下限的。因此,一些业界专家建议,在发现评标有问题或是遭遇质疑投诉时,无论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都不要轻易启动另请高明的“复审”。如果对原评标结果存在异议,代理机构或是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原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对个人的评标行为进行说明。“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所以应该给评审专家改错的时间和机会。应该有评审专家的纠错机制。”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唐如是说。

  不合格专家应予清除

  对于上述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专业水平两度遇考验后集体要求回避的问题,业界专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准的确值得怀疑。其集体要求回避的要求,不能简单地做出“批”还是“不批”的决定。“有必要让建立专家库的部门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准重新做出鉴定。如果通过重新审查,确认此次采购中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只是因为粗心造成评价失误的,可以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的同时,责令他们依法、细心、客观公正地重新对项目进行评审;如果重新审查的结果是这批专家的专业水平的确达不到要求的,监管部门应将他们清出专家库,让代理机构重新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评审。”某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在业界专家看来,相关部门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对认为评标有失客观公正的质疑和投诉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出现了质疑和投诉不复审肯定不行,但复审由谁复审、复审的结果可否推翻原评审结果等问题却是亟待明确的。”上海市的一位专家如是说。

  编后 本报以“规范专家管理和使用迫在眉睫”开篇,从专家库的组建、专家的培训、专家的考核、专家的抽取、专家权利的约束机制、代理机构对专家的监督、评审失误后的救济方式等方面就如何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集中探讨。文章刊出后,不少内容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共鸣,同时也引起了部分专业人士的思考。有的通过来电的方式与记者交流,有的则以撰稿的方式参与讨论。

  关于“如何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的相关问题,目前还找不到 “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法。因此,部分省市出台的相关办法能否借鉴和推广值得继续研究。

  如在湖北省财政厅出台的《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中,独创性地将法规制度中有关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的要求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环节结合起来,把政府采购制度的条条框框落实到专家评审活动的边边角角。对规范专家评审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其他地方是否可以借鉴值得思考。又如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出台的《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从考核形式、考核方法、考核内容等方面做出了不少细化的、受到部分专业人士推崇的规定。该办法中的一些考核措施可否在更多地方推开等问题值得琢磨。另外,评审过程是否可以公开、是否应该公开;评审专家考核办法究竟该怎么定;评审流程有没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等问题也值得继续讨论。

  因此,在该选题的集中讨论暂时告一段落之后,本报还将在4版择优刊登关于评审专家相关问题的来稿,欢迎业界同行来稿讨论。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