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自由裁量权应适当
■“如何规范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系列报道之五
“给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让专家凭感觉评标,评审质量是难以保证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某市就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在一个电脑项目的招标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把市场占有率作为一个评分因素。到了评标环节,有名评审专家就给国内某知名品牌电脑打了一个最低的分,完全脱离了该品牌电脑的实际市场情况。山西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跃进表示,如果不量化评标方法,给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专家就容易倾向那些自己熟悉的品牌。
业界专家普遍认为,我国目前还不能像有的国家那样,在政府采购中取消专家评审。因此,如何去规范专家的评标、确保评标的客观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业界人士提出了用招标文件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的建议,那么怎么样通过招标文件来实现这一目的,负责招标文件制作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该注意些什么呢?
用刚性指标规范专家打分
“有的评审专家由于评标工作量大,责任意识不强,为快速完成评标工作,给所有的企业打一样的分。更过分的是,有些评审专家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给一些供应商打人情分。”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史生德介绍,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一批服务器采购中就遇到过评审专家给供应商打人情分的事情。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质量上相差无几,按常理应该是谁的价格低谁中标。可是,评审时,有一名评审专家在打质量分时,给他熟悉的一家供应商打了15分,给质量最好的一家却只打了5分。“幸亏这一问题在打分复核时被及时发现,复核小组让他解释原因,他解释不出来,最后不得不重新打分。”
据了解,在评审中,因为评审专家打分的倾向性引发的质疑与投诉已经不在少数。因此,业界专家认为,如何通过评分细则去限制专家的倾向性、随意性是值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采购质量就很难得到保障。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位从业人员向记者透露过他们刚入行时的一次“惨痛经历”:在某系统项目招标中,他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设备项目分占27分,系统方案设计占25分,售后服务占15分,价格占30分,其他方面占3分。由于没有具体的评分细则,结果,评审时出现了对同一投标人,不同的专家给出了相差很大分值,有的甚至相差50分。使得代理机构处在了“认可专家的评审结果难、不认可也难”的尴尬境地。
在何红锋看来,通过细化评标细则,用刚性指标约束评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评审专家打分的随意性、主观性。何红锋举例说,如手套的采购,技术指标、保暖性等占多大分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好坏用数字说话。又如把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分因素后,就应列明参考的指标,比如说以权威统计机构统计的情况作为评审的依据。”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也主张通过招标文件的制作来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直接规定某一项20分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专家可以给20分,也可以给0分。因此,每项中应分出多个子项,每一子项满足时得5分还是6分也要具体明确。甚至是评标总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几位也应该做具体规定。”某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甚至表示,专家走符合性程序就避免了自由裁量权,就像去饭店点菜,符合要求的打钩即可,用机器生成评标结果是一个目标。
不过,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却提醒,给予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过大是前提,但也不能完全限制,必须让评审专家在其中发挥出他们的专业优势,否则专家的作用根本就发挥不出来。对一些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方面比较复杂的项目,就只有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专业优势,评选出性价比高的产品。
准入门槛不宜做评分要素
“招标文件中最好不要把市场平均价作为评审的参考因素,因为如何界定市场平均价就是个问题,全市、全省、全国、国际范围的市场评标价怎么说得清楚?又该以哪个范围内的为准?而且市场情况往往是今天这个价,明天那个价。”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如是对记者说。那么,到底哪些因素不宜列入评标细则呢?多数从业人员认为,准入门槛不宜列为评分要素,甚至作为参考也不可以。因为供应商都要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才能进入详评阶段。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再把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不仅对投标人不公平,评审的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在采购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把商业信誉、财务状况等因素也列为评分因素。对此,业界专家同样持反对的意见。在业界专家看来,这些属于供应商的法定资格条件的内容不宜列为评分因素。这虽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但却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些相左。根据该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格条件。若供应商在商业信誉、财务状况等方面不是良好的,那么,无论他们在投标价格、投标产品的性能方面有多大的竞争力,都没有合法资格条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反之,如果供应商具备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这些资格条件,那就等于具备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因此,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将其信誉、财务状况作为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评价指标了。另外,信誉、财务状况等指标难以客观地被量化打分,将其作为评审指标衡量投标人竞争力的大小,容易给评审专家留下过大的“发挥”空间。
采访中,不少业界人士还提到由于投投标文件制作太厚、评标时间有限而导致评审质量受到影响的问题。据介绍,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中,投标的供应商通常是少则四五家,多则数十家。而投标文件的字数有二三十万字的,也有七八十万字的。短短的一天半天甚至是两三个小时里是不太可能审阅完所有的投标文件,并对其产品的质量、方案的优劣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的。于是在评标中就出现了评审专家分工进行,每名评审专家评几份投标文件,然后每名评审专家都参照其他专家对所评投标文件的打分情况,打出自己没参与评审的投标文件的分值。如此评审,评审质量可想而知。因此,业界人士建议,在招标文件的制作中就应该对投标文件的制作提出一定的要求,要求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响应和“回应”即可。招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内容,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件中陈述,以确保投标文件的精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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